时间:2026-08-31
涉及单位:株洲市自然资源局,株洲市城管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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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株洲市华晨翡翠湾8栋业主,现投诉株洲市翡翠湾小区9栋101号商铺:
1、违反规划审批,私自改造房屋外墙、变更建筑规划。
2、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私自修路,破坏公共绿地。
3、多次拆改与高层住宅连体的商铺外墙涉嫌破坏房屋结构安全。
4、商铺向小区内开门,破坏了封闭式小区的人员出入管理,导致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入小区,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建筑外立面、开门洞口、房屋布局属于规划审批的法定内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改动建筑外立面。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
第三十五条
明确禁止: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在外墙上新开/改开门窗洞口,属于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
- 法定罚则:第五十一条
除了责令拆除、恢复原状,还可以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
- 第二十六条: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现请求:
1、株洲市规划局作为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违反城市规划认定,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株洲市城管局作为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公共绿地行为,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该事项已有许多业主从25年底开始通过联系市长热线,街道办,城管局,住建局保交楼专班等各种渠道多次反映,至今未有实质处理结果。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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