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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收钱后未完整履行委托立案服务

时间:2026-08-31

涉及单位: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本人因与广州巨盈创学网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需要维权,与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水竹街1号香墅美地家园1号栋1730、1731、17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3991273609,负责人:陈凯)达成委托代理意向。本人分三笔向该律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共计2300元:2026年6月9日支付300元,6月20日支付500元,6月21日支付1500元。

二、该律所以虚假承诺招揽业务,书面合同与口头承诺严重不符

1. 招揽业务时作出多项虚假承诺

2026年6月9日,该律所工作人员"K湘康律所【律助】007-89999"主动联系本人,在听取案情后宣称"你个人跟他去协商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起诉到法院",并承诺提供以下服务:(1)对接办案群和办案组,梳理案情和证据;(2)在黑猫投诉平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平台投诉;(3)与收款方协调赔偿或退款;(4)协调不满意则推进维权诉讼流程。同时承诺"前期调解不收取一分律师费用",仅需支付300元"成本费"用于书写诉状、递交法院。

2026年6月20日,该律所工作人员又以"对方拒绝赔偿、拒绝沟通"为由催促诉讼,并作出以下承诺:(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可要求三倍赔偿;(2)"我们律所做了10多年,需要胜诉率,打不赢的案子不会接",保证胜诉;(3)"正常维权费用底价2500至3000元",仅收2000元;(4)"费用你垫付,后期由被告方承担";(5)"你自己写不了,肯定我们帮你写";(6)"法院现在也在等消息",制造紧迫感。本人在此情况下支付了后续款项。

2. 书面合同与口头承诺存在根本性矛盾

本人付款后,该律所于2026年6月17日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发送《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及《签署委托风险告知书》。本人发现书面合同内容与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完全相反:

- 合同第二条第2.6款明确约定"本合同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不包含诉讼类服务及律师代为出庭",风险告知书亦载明"不包含诉讼代理、仲裁代理、法院出庭等诉讼业务",但工作人员明确承诺"推进维权诉讼流程",并实际以律所名义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

- 风险告知书载明"不向您承诺胜诉、承诺调解必成、承诺对方必同意条件",但工作人员向本人保证"打不赢的案子不会接",并承诺三倍赔偿。

- 合同第六条约定2000元服务费"不含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第三方费用",但工作人员承诺"这个费用你垫付,后期由被告方给你承担"。

- 合同第七条第7.2款约定"若调解、和解、撤诉,本案服务费不予退还",风险告知书亦载明服务费"一经收取,不因协商未成等理由退费",但工作人员承诺"所有费用由被告方最后一起给你"。

三、该律所未提供任何合格法律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即便按照合同约定的非诉讼服务内容,该律所亦未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合同附页《委托法律咨询服务明细表》载明了六项服务内容及对应服务费比例,实际履约情况如下:

1. 案件咨询服务、案件进度实时同步(占25%):该律所收款后,本人数十次询问案件进展,工作人员均以"在沟通""在催促""待审核"敷衍,从未主动同步过任何实质性进展。工作人员微信账号多次因"消息太多被封禁"无法回复,服务群中仅以"好的"机械应答。该律所对外公示电话0731-82955020拨打为空号。

2. 补充案件资料、涉案材料整理归档(占15%):本人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但该律所未做任何专业整理,起诉状中甚至未列明证据及证据来源。

3. 文书函件发放递交(占15%):该律所声称已发送律师函,但该律师函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系无效法律文件,且无法提供邮寄快递单号和面单凭证,无法证明律师函曾实际发出。该律所迟至8月3日才出示起诉状,该起诉状缺少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遗漏1580元证书费诉求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瑕疵。

4. 行政复议、仲裁调解、诉讼调解或调解立案指导服务(占30%):该律所于7月3日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但在起诉状中预留律所自己的电话而非本人电话,导致法院审查意见无法送达本人。法院退回补正后,该律所未及时告知本人,亦未做补正处理,案件停滞一个多月。

5. 协商调解专项指导服务(占10%):该律所声称与对方及工商、市场监管、卫健委等部门多次沟通,但本人要求提供沟通记录、通话时长等凭证时,一概无法提供。工作人员"赵老师"亦承认仅能出示法院立案截图,对其他工作凭证无法提供。

6. 团队资源服务(占5%):该律所全程仅安排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助"对接,无执业律师参与,工作人员自认"开庭才会安排律师"。

此外,2026年8月5日,本人要求获取律师函、邮寄凭证、沟通记录等工作材料,工作人员"赵老师"竟以"材料属于私密文件,发出去属于违法"为由拒绝提供,严重违反受托人报告义务。本人于8月8日要求开具发票,该律所以"当时没要现在补开不了"拒绝,经本人向税务机关举报后才于8月12日补开。

四、该律所同意退款后又反悔,至今未退还分文

2026年8月1日,本人正式要求该律所逐项说明服务内容及工作成果,其无法提供。8月5日,本人正式要求全额退还2300元。该律所先是只同意退20%(460元),后改为30%(690元)。8月12日,该律所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发送《钟圣辉承诺书》,明确承诺"同意退还2300元,并承诺于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入我方指定账户",并加盖律所公章。但该律所同时要求本人先签署含"放弃投诉举报权"条款的承诺书,且拒绝将退款义务写入协议。本人修改承诺书增加"若贵所未按期足额退款,放弃追责条款自动失效"及"逾期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条款后,该律所又反悔,至今未退还任何费用。

五、投诉诉求

1. 请求相关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本人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招揽业务、未尽职履行委托义务、出具无效法律文书、拒绝提供工作成果、承诺退款后反悔等违规执业行为;

2. 督促该律所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300元;

3. 如查实该律所存在违规执业行为,请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本人。

六、证据材料

本人已保存以下证据材料,可随时提供:

1. 与该律所工作人员"K湘康律所【律助】007-89999"的私聊记录(2026年6月9日至8月12日),证明该律所以保证胜诉、三倍赔偿、费用由对方承担等虚假承诺诱导本人付费;

2. 微信服务群聊天记录(2026年6月9日至8月14日),证明该律所未提供合格服务、案件进展隐瞒及退款协商经过;

3. 微信支付转账记录3笔(300元、500元、1500元),证明本人共支付2300元;

4.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全文(含附页服务明细表),证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费用构成及退款条款;

5. 《签署委托风险告知书》,证明书面合同载明"不包含诉讼代理""不承诺胜诉"等内容,与口头承诺矛盾;

6. 律师函无公章截图、起诉状质量问题截图,证明该律所服务质量不合格;

7. 法院立案系统截图,证明7月3日提交立案后长期停滞,该律所未告知补正;

8. 与"赵老师"聊天记录,证明该律所拒绝提供工作成果;

9. 该律所盖章的《钟圣辉承诺书》,证明该律所承诺退还2300元后又反悔;

10. 增值税电子发票,证明该律所经税务举报后才补开发票;

11. 电话费、打印复印费、交通费、邮寄费等维权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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