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8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湘潭市纪委、政法委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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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法院一边向当事人出具《结案通知书》,一边违规疯狂划扣当事人十几万款项,却对外回复“未发现多扣划”,该回复严重避重就轻、掩盖违法事实,公然暴露该院执行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结合案件全部事实,本人针对湘乡市人民法院的不实回复,提出三点核心致命质疑,恳请上级部门严肃督办核查!
一、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私自全额扣划案外人公积金
湘乡市人民法院官方回复中,已承认对我方公积金采取全额扣划措施,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已清零。但本人郑重声明:自始至终未收到该院任何关于扣划公积金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法律文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所有强制执行行为,必须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对应法律文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未告知、未送达、无任何法定流程的情况下,私自将案外人配偶约7万元公积金全额清零扣划,属于典型的暗箱操作、违规执行。
本人现公开要求湘乡市人民法院,出示本次公积金扣划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无合法送达凭证,即为百分百违法违规执行!
二、核查逻辑荒谬离谱:仅凭电话确认,无视流水铁证,刻意掩盖超额划扣事实
湘乡市人民法院声称:执行完毕后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确认,不存在多扣划款项的情况。此说辞完全违背法律准则,极其荒谬!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口头电话确认可以抵消银行官方流水、司法卷宗的铁证!
本案核心事实清晰:涉案虚假诉讼案本金117725元,我方早已全额结清,持有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为法定依据。
但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案件结案后,仍在2025年3月19日、2026年7月多次违规操作,通过银行卡、公积金等多个渠道,累计划扣款项高达136906.25元(含不明款项26098元、公积金约70000元、其他扣款40808.25元),叠加原审涉案本金,本人总损失高达254631.25元(贰拾伍万肆仟陆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
同时原审判决第5页明确载明:案件货款诉求中的利息、价税、运费,因原告无相关证据,法院全部不予支持,本案不存在任何利息、附加费用的执行依据。
在无任何合法计费依据、虚假诉讼案件早已结案的前提下,多出的13万多元巨额扣款来路不明!试问湘乡市人民法院,一通口头电话确认,能否抹平13万余元的非法超额划扣?这笔巨款最终去向何处?
三、履职渎职纵容虚假诉讼:无视卷宗确凿造假证据,以执代审、配合原告造假
本案核心为虚假诉讼案件,原告存在完整造假行为:使用江西两家公司货票复印件冒充个人债权,盗用我方过期两年以上的合同复印件作为起诉证据。
原告全部造假证据,均清晰留存于案件卷宗第29页、34页、35页、36页、130页,无需本人重复提交新证据,卷宗有据可查、铁证如山!
湘乡市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执行司法机关,对卷宗内一目了然的虚假诉讼造假证据视而不见,拒不认定虚假诉讼事实,反而在执行环节肆意超额划扣当事人巨额财产,属于典型的履职渎职、纵容造假、以执代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终诉求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本次执行行为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实体判决执行双重错误,无文书强制执行、超额超标的划扣资金、纵容虚假诉讼、渎职不作为问题属实。
本人恳请上级纪委、政法委、司法监督部门介入督办,全面调阅本案全部审判、执行卷宗,彻查254631.25元巨额款项的合法去向,依法查实办案人员违法违规事实,从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司法渎职、违法执行的责任!
2026年8月2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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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经查,一、关于李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3)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熊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货款113,03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熊某某负担诉讼费、公告费4,69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即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04年至2026年均由我院在持续执行。期间,2008年6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追加熊某某的丈夫罗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依法裁定将罗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9日扣划熊某某、罗某某账户内存款18,800元,发放给李某某18,6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2023年11月30日熊某某、罗某某主动缴纳执行款100,000元,我院发放给李某某100,000元,同时作出(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应执行迟延履行金为由就结案通知书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我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湘03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由我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罗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湘03执复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熊某某、罗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我院(2023)湘03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据此,本案继续恢复执行。2025年元月15日,我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扣划了罗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公积金余额62,243.31元;2025年3月19日扣划熊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2,734元,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364元;2026年3月20日,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672元;2026年8月3日,扣划熊某某多个银行账户存款260元,10,479元,819元,106元,111元,335元,扣划罗某某多个账户存款344元,221元,469元,1,516元,3,607元,24,470元,301元,1,393元。上述案款共计扣划134,444.31元,我院收取执行费1,704.56元,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共计129,117元(迟延履行金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后经做工作,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迟延履行金,故退还熊某某账户3,622.75元。我院于202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熊某某、罗某某出具了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李某某及被执行人熊某某、罗某某;三、经多次审查熊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均暂未发现该案系虚假诉讼;四、如你对我院作出的再审审查裁定不服,仍可按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诉或申请法律监督。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