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7
涉及单位:1. 甘肃省文化产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 2. 甘肃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甘肃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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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举 报 信
致:甘肃省委办公厅调研处
举报人:赖镇鸿
身份证号码:440783********0618
电话:189****3686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村西岭村雅仕豪庭1001室
被举报单位:
1. 甘肃省文化产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
2. 甘肃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甘肃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事项
一、举报甘肃文交中心及其下属甘肃文交影视中心在“电影衍生品”销售活动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请求依法立案调查;
二、举报甘肃文交中心利用国企身份进行虚假宣传,虚构“国家红头文件发行”“国企背景”“金融平台背书”等不实信息,诱导投资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举报甘肃文交中心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广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票房分红等投资收益,涉嫌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四、举报甘肃文交中心在信访处理中出具多份内容前后不一的答复意见书,涉嫌伪造、隐瞒事实、虚假答复,请求对其欺上瞒下、推诿扯皮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请求责令甘肃文交中心限期提供全部资金流向明细,说明募集资金的真实用途,并责令退还举报人投资款人民币50.2万元及相应利息。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8年9月底,举报人通过珠江电影频道了解到甘肃文交中心推出的“电影衍生品”投资项目。甘肃文交中心及其下属甘肃文交影视中心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未搭建合规APP交易平台的情况下,以高回报为噱头,提供所谓“分红表”,并搭配假玉石等实物产品,引诱举报人参与投资。
珠江电影频道播出的“认购甘肃文交影视中心电影衍生品”广告,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认定为“典型的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广告” ,涉事频道被给予暂停播出30日的行政处罚。
中介人员声称该项目系“国家红头文件发行”,具有“国企背景”和“金融平台背书”,同时承诺APP平台保证操作。举报人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监管资金账户”转入50.2万元。转入后账户显示总资产为750,499.70元,初期曾可查询操作,后平台关闭提现功能,举报人资金被套牢。
二、涉嫌非法集资
甘肃文交中心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广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票房分红等投资收益,符合非法集资的“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大特征。国家广电总局已对此类行为作出“非法集资广告”的定性。
所谓的“电影衍生品”交易,实质是以实物为幌子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以电影票房分成为回报的“积分”权益。平台提供二级市场交易功能,投资者可在平台内买卖,具有明显的金融产品属性。被举报单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此类业务,属于非法经营金融活动。
据了解,甘肃文交影视中心通过类似方式募集资金高达数亿元。仅《重回地球》一个项目衍生品挂牌总量即达1.98万件,募集资金近2亿元。多地受害者反映“公司电话没人接听、交易系统登录不上”。
三、虚构国企背书、虚假宣传
甘肃文交中心虽为国有控股企业,但其下属影视中心成立于2017年11月,所有电影挂牌交易时间均晚于2017年7月甘肃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检查验收时间。被举报单位利用国企身份进行虚假宣传,以“国家红头文件”“国企背景”等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四、信访答复内容前后不一、虚假答复
自2022年以来,举报人通过信访渠道多次维权。甘肃文交中心先后出具多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前后不一、避重就轻:
1. 初期答复称“不存在非法集资情况”;
2. 中期答复称电影《深海危机》“已定档于2023年4月15日上映”,后又称“已于2023年4月15日上映,影视衍生品礼盒已全部发货完毕”;
3. 后期答复推卸责任至甘肃众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称“文交中心非您信访主体单位”。
上述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 事实认定不清:对举报人资金去向、被举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未作任何说明;
2. 推卸法定职责:甘肃文交中心作为平台运营方,将责任完全推给合作方;
3. 诱导息诉罢访:多次诱导举报人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4. 欺上瞒下:甘肃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查答复虽承认“文交中心对该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均符合信访工作要求”,但未对甘肃文交中心推诿扯皮、不按事实回应的问题进行纠正。
五、涉嫌伪造、隐瞒事实
举报人于2018年10月购买电影《深海危机》影视纪念品50件,但甘肃文交中心在答复意见书中称举报人购买电影《深海危机》影视纪念品30件和《飞跃部落格》影视纪念品20件,连举报人购买了什么都不清楚就作回复搪塞,涉嫌伪造、隐瞒事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被举报单位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
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 《信访工作条例》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举报请求
1. 请求对甘肃文交中心及其下属甘肃文交影视中心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 请求对甘肃文交中心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立案调查;
3. 请求责令甘肃文交中心限期提供全部资金流向明细,说明募集资金的真实用途;
4. 请求责令甘肃文交中心提供电影《深海危机》《飞跃部落格》《冒牌特工》的完整立项、备案、拍摄、发行合法证照及批文;
5. 请求责令甘肃文交中心退还举报人投资款人民币50.2万元及相应利息;
6. 请求对甘肃文交中心在信访处理中出具虚假答复、欺上瞒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请求上级部门对甘肃文交中心的信访答复进行重新审查,责令其作出实质性、有针对性的答复。
证据清单
1. 银行转账凭证(2018年9月26日转账50.2万元至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2. 个人中心账户截图(显示总资产750,499.70元);
3. 交易页面截图(显示《深海危机》持仓50万股等);
4. 甘肃文交中心各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共10余份);
5. 甘肃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赖金令信访复查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6. 甘肃省信访局投诉列表及告知书;
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珠江电影频道违规播出非法集资广告的通报。
此致
甘肃省委办公厅调研处
举报人:赖金令
日期:2026年8月27日
附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共页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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