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7
涉及单位: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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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上午11时32分,本人致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电话073184784815,投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未按照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378号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费退付应采用主动退付模式,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裁判结果,在确认当事人已预交诉讼费后,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及时向本人退还诉讼费。
信访接待电话工作人员在向本人详细询问案号后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8月21日17时,蓉区人民法院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本人退还诉讼费,仅于8月10日20时31分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了部分诉讼费。
据此,本人举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不依法履职,未依规及时足额退还诉讼费,涉嫌贪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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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提交退费申请后,本院已按规定向您退还案件受理费6135.5元,您主张的未退费用“4146元(缴款码43000026271001616463)”属于财产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属于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院依据您的诉讼请求,确认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4146元,您应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向败诉方追偿。经查,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6)湘0102执6823号,您可在该执行案件中追偿保全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