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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橙心萌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的投诉举报

时间:2026-08-26

涉及单位:长沙橙心萌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一、事实经过(本人为承租人母亲,因我儿子马上开学,上课期间无法接听电话,委托我全权处理)

我儿子是长沙某高校大二在校学生,因暑期实习需在长沙短租两个月。2026年7月2日在安居客上看到了一则租房信息,标题醒目写着“无中介费、看房费,可短租,租金760元”。与在线客服再三确认月租金760元后,于2026年7月3日晚按约定时间到其指定门店看房。门店接待人员却告知760元为首月租金,从第二月开始月租金是2000多元,短租更贵。

接待人员随即推荐其他房源,我儿子明确告知只需要短租2个月,接待人员也在电脑中做了登记。随后在其介绍的租房信息中选了一套相对便宜的房子,月租金1400元。领我儿子去看房是另外两个人,上车后看房人员提出看房要交500元定金,看中后可以抵扣房租,并保证房子跟在门店接待人员那看的房源信息一致。我儿子微信扫码付了500元定金给其中的一个人(微信名为A-柳先生)。

看房后,这俩人又以不能短租为由,要求我儿子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我儿子说在看房之前已经明确跟接待人员提出只租两个月,拒绝租一年,看房人员强硬表示如果不签一年,500元定金不退。然后又跟我儿子承诺签一年不影响两个月后退租,押金也可以退,只要提前半个月申请就行了。

孩子涉世未深,500元是他半个月的生活费,他害怕损失定金,在看房人员的威胁和哄骗下签署了为期一年的电子租房合同。合同签字后,看房人员又提出还需要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1188元(每月99元,退租时剩余也能退)。就这样,我儿子被迫又用支付宝扫码支付了3588元给另一个看房人(收款人为*亮),合计共付款4088元(押金1400,首月房租1400,水电押金100,一年物业费1188)。

一个学生省吃俭用,本来只想租一个几百块钱的房子,没想到掉进了这么大一个坑里。孩子当晚回学校后一整夜未睡,第二天我打电话问他看房情况时他自责地崩溃大哭,说对不起父母。我们是外省的,隔得远,是又着急又心疼孩子,更痛恨这些无良房产中介。当时只能安慰孩子安心住下,到9月份再说。果不其然,8月20日我儿子按要求提前15天申请退租,要求*亮退押金和剩余物业费时,对方一直未正面回应,并将我儿子拉黑,目前已失联。微信群里面的其他工作人员则表示谁收的钱找谁。

这是一家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的所作所为,他们确实提供了房子,所以避开了“*骗”定性。但他们却利用了大学生租房经验不足,容易相信口头承诺的弱点,设下了一个合法外衣下的合同陷阱。

二、投诉理由

(一)虚假宣传、欺*诱导

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并未标明760元是首月租金,与客服再三确认租金时,对方也只字未提760为首月租金。这是欺*第一步:以“虚假的低价房源”为诱饵骗取客源。后面是一环扣一环的诱导:在承诺无中介费、无看房费后,上车却要求缴纳500元看房定金;在我儿子明确告知只短租两个月后,却被以“不退500元定金”相要挟,要求签一年合同;在害怕定金损失被迫签下合同后,又被告知还要缴纳一年的物业费。

(二)违规收取定金、押金、租金及物业费

我儿子支付的定金、押金、租金及一年物业费,均未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或房东、或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转入其他私人账户:微信扫二维码付款500元给A-柳先生(微信名);支付宝扫收钱码付款3588元给*亮(个人)。

(三)未依法开具发票

上述全部款项支付后,被投诉方未向我儿子开具任何发票或收据。

(四)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在相关部门备案

政府官网上公示的《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2025年第20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中该公司备案的具备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名叫欧伟,而带我儿子看房、签合同、收款等租房事项的人名叫*亮,此人并未备案。在退租时与其联系,微信拉黑,电话也不告诉我儿子,直接失联。

(五)合同存在疑点

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中写明:如合同中未标注物业费及支付金额方式,则物业费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并未对物业费及支付金额方式做出标注,我儿子交的1188元的物业费既没有在合同中提及,也没有开具收据或发票,是否能理解为物业费是由甲方承担的,我儿子本就不需要交物业费。

三、法律依据

(一)涉嫌*诈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被投诉方在平台发布月租金760元的房源,未准确标注是首月租金,属于误导性房源信息。同时,被投诉方以“不签合同不退定金”相要挟,诱导承租人签署违背真实意愿的一年期合同,涉嫌违反《民法典》关于欺*、胁迫及显失公平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资金监管规定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被投诉方作为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付款项,违反上述规定。

(三)应受行政处罚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未通过该账户收付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同类投诉记录

被投诉方此前已被多次投诉类似行为:明知承租人短租需求,诱导签署长租合同,退租时扣费甚至失联。

四、投诉诉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投诉方虚假宣传、欺*、胁迫等违规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请求依法查处被投诉方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3.请求督促被投诉方与投诉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房屋押金1400元、水电押金100元及应由被投诉方承担的物业费1188元,合计共2688元。

对于我儿子这样的大学生来说,2688元不是小数目,这件事给他造成了很大压力;对于我这样的外省家长来说,长沙将来可能是孩子的第二故乡,我们希望这是一座美好的城市。通过我们的经历,希望给需要租房的人提个醒,更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们经验不足,不是我们的错。那些利用我们的信任来牟利、搅乱行业风气的人,不应该被纵容。

以上是我儿子真实经历,句句属实,相关证据材料将提交至邮箱ts@vo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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