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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码头铺派出所将刑案降格拒出文书

时间:2026-08-26

涉及单位:澧县码头铺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本人黄海兰,澧县码头铺镇杨家坊村村民。2026年5月24日向澧县公安局邮寄《刑事控告书》,控告码头铺镇政府、派出所、自规局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5月25日转码头铺派出所。

至2026年8月25日共94天,该所未出受案回执、未出立案/不立案通知书。8月21日副所长罗红建接待,只问家庭背景不问刑案事实;8月24日该所出《报警案件登记表》(2026)000035,案由写“黄海兰投诉监督事件”,仅查户口迁移称“暂未发现违规”,对政府及自规局问题写“不属公安管辖”,罗签“同意其它处理”。

8月24日罗红建来电自认:县局开会定调以信访监督答复、不立刑案;查下去会牵出原杨家坊所长覃业友;“只管户口迁移,镇和自规局管不了”。通话已录音。

8月25日本人带控告原件再到该所,协警拒看原件、拒出回执,称“我不看,只转登记表,我不是负责人,大不了不干”。本人当场录像、拨110及12389。该所只给000035表复印件,本人在背面注“原件已示、索回执被拒、归信访”。

该所问题:一、将刑事控告降格“投诉监督”,未按刑诉法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175条作受案审查;二、94天未出任何法定文书,涉罪线索未做笔迹、公章、源头制作核查;三、承办人自认“县局转信访不立刑案”,以信访程序替代刑事立案;四、协警公开拒看原件拒出回执,程序空转。

请求:1.督促澧县公安对2026.5.24控告依法出受案或不予立案书面决定;2.对罗红建等程序违法、自认避责由上级或异地核查;3.纠正“以信访监督替代刑案立案”做法。本人已同步向省检12309交立案监督、向省厅申请指定管辖,不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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