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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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
投诉人:杨二玲
身份证号:130403********11306
联系电话:131****8913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87号5号楼3单元1号
被投诉单位: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448811581K)
承办律师:戴巍
经办人员:望华律所张助理
律所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1329室
投诉请求
1、请求贵会核查该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及执业行为是否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范;
2、请求组织调解解除委托关系,按照律所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服务费用。本人同意承担材料整理的少量工本费,请求退还剩余大部分已付律师费;
3、核查该所合同扣费格式条款、风险代理相关约定是否符合司发通〔2021〕87号收费文件规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学费退费事宜,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所协助处理88000元学费追回事宜,本人向该律所支付律师费共计8790元。
本人付费之后第三个工作日,即主动向该律所明确提出解除委托,不再需要该律所提供后续法律服务。
自签约至我提出解除委托的期间,该律所仅接收、整理我本人已经准备好的微信截图材料,未起草法律文书、未向对方发函、未对外沟通协商、未开展调解、未立案,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代理工作。
现该律所在几乎没有开展实质法律服务的前提下,坚持要从已付8800元律师费当中扣除35%费用,仅向我退还65%即571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享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仅可主张赔偿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不能直接按照合同格式条款高额扣费。该律所仅做简单整理截图,工作量极小,却扣除35%费用,扣费金额与实际付出严重不匹配,属于不合理的惩罚性扣费。
依据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文件,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回款债权作为计算基数,100万以内财产案件全部风险代理收费合计不得超过标的额18%;风险代理还应当单独出具风险代理告知书,显著提示风险。
本案中,该律所不以案件回款88000元作为计费基数,反而以我已经付给律所的8800元作为扣费基数;同时签约时没有单独出具风险代理风险告知书,仅将相关收费条款写在委托合同正文当中,执业程序不符合规范。
我多次与该律所沟通退费,希望按照实际工作量合理结算,但该律所坚持只退65%,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协会投诉,恳请贵协会介入调查调解。
附件证据清单(按以下顺序上传)
1、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2、8790元律师费转账付款记录
3、我向律所提出解除委托的微信聊天记录
4、律所确认只整理截图、坚持扣35%退费的聊天记录
投诉人:杨二玲
2026年8月25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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