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益阳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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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人举报益阳市赫山特警违规出警、对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2026年8月21日所作回复的合法性、合理性与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事实部分
2026年8月10日及8月12日,益阳高新区石新村失地农民因2025年度过渡安置费被长期拖欠,前往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表达诉求、讨要过渡费。村民未有任何过激行为,系理性合法维权。在此情况下,赫山特警到场,并对进行拍照和直播的群众予以威胁。
赫山分局于2026年8月21日回复称:此次出警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安保工作预案依法履职”,“现场警力部署、执法程序及言行举止均符合《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及处置群体性事件‘三个慎用’等相关法定要求”,“执法过程合理合规,未发现违规执法或不当压制群众合法诉求的行为”。
上述回复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逻辑论证缺陷,理由如下:
一、回复回避了举报人关于“村民无过激行为”的核心事实指控,论证基础缺失
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明确陈述:村民“未有任何过激行为、理性合法维权”,“未实施任何暴力、冲击、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这一陈述是判断此次出警是否合法的核心事实前提。然而,赫山分局的回复对这一关键事实完全不予回应,既未否认举报人的陈述,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现场存在应当出动警力的违法情形。
二、此次出警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第六条关于“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的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本次事件中,石新村失地农民因过渡安置费被长期拖欠而前往高新区管委会表达诉求,属于典型的“因征地拆迁、拖欠款项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举报人陈述,现场“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亦“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
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依法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然而,赫山分局出动特警到场,并对现场群众进行威胁,显然超出了法定权限。回复中声称符合“三个慎用”原则,却恰恰忽视了“慎用警力”的首要含义就是在法定不得用警的情形下不得用警。
三、回复未说明此次出警的审批程序,涉嫌违反警力调动审批规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赫山分局在回复中仅笼统称“根据安保工作预案依法履职”,但未说明此次出警的具体审批人、审批时间、审批层级,也未说明调动警力的具体数量。在举报人明确质疑出警合法性的情况下,回复不提供任何审批程序方面的信息,使得“依法履职”的结论无法被核实和监督。
四、回复未提供执法记录等客观证据,涉嫌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该规定要求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赫山分局在回复中声称执法程序符合该规定,但既未说明是否对此次出警进行了全程视音频记录,也未表示愿意向举报人或监督机关提供相关记录以供核查。在当事人对执法合法性提出明确质疑的情况下,仅以一句“符合规定”了事,既不符合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原则。
五、回复将“依法履职”与“不得压制群众合法诉求”混为一谈,逻辑混乱
回复称“未发现违规执法或不当压制群众合法诉求的行为”不符合事实。过程中有特警对进行拍照和直播的群众进行制止、并予以威胁,本人已全程进行录屏并保留证据。
此外,出动特警到场本身即构成对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的心理压制和威慑。在村民无任何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全副武装的特警出现在合法维权现场,客观上必然对群众形成压力。回复以“未发现不当压制”为由回避这一问题,是对“压制”一词的机械理解,忽视了执法方式本身对公民权利的实际影响。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本人代表石新桥村村民提出如下诉求:
一、公开此次出警的审批文件、警力调动记录及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二、由益阳市公安局或上级公安机关对2026年8月10日及8月12日赫山特警出警事件的合法性进行重新核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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