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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选择性执行的实名举报信

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关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选择性执行的实名举报信

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察室

抄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部门

举报人:刘日春

联系电话:189****9499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镇金龙温冲村

被举报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玲

执行法官:易嘉豪

涉案案号:(2022)湘1202民初2825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一、举报请求

1. 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彻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玲、执行法官易嘉豪在办理(2022)湘1202民初282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行、机械执法、消极履职、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

2. 请求依法纠正该院不当执行行为,撤销对举报人全部账户全额冻结的超限执行措施。

3. 请求督促鹤城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相关规定,为举报人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开支,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

4. 请求上级法院责令鹤城区法院统筹化解家事矛盾,纠正“只管执行抚养费、不保障法定探视权”的片面执法问题,协调约束女方配合履行协助探视义务。

5. 请求对涉事法官履职不作为、敷衍信访诉求、激化社会矛盾的行为开展内部核查,依规依纪作出问责处理。

二、案件基本事实

本人系(2022)湘1202民初2825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人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任何异议,从未恶意逃避、拒不履行抚养责任。

本案矛盾根源并非本人不愿出钱,而是孩子母亲阳花玲长期恶意阻挠本人行使法定探视权。女儿未满四岁时双方离婚,女方将孩子作为拿捏本人的筹码,常年隐匿孩子、阻断父女相见,逢年过节刻意不让孩子与本人团聚,教唆孩子疏远、不认亲生父亲,导致本人多年只承担金钱抚养义务,完全无法行使亲子探视、亲情维系的合法权利,权责严重不对等。

本人多次向鹤城区人民法院反映上述情况,请求法院双向约束双方、化解家事矛盾,但办案法官始终消极不作为,一味对本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放任女方持续侵权,最终导致矛盾不断激化。

三、法官履职不当、执行违法的具体事实

(一)选择性执行,执法双重标准,违背司法公平原则

鹤城区法院书面回复称执行程序合法,要求本人服从判决履行义务,该回复完全回避核心矛盾。探视权与抚养费均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权利义务,女方拒不配合探视属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已经阻碍案件矛盾化解。但承办法官、执行法官仅对本人采取冻结账户、强制执行等惩戒措施,对女方长期阻挠探视、恶意割裂亲情的行为不采取任何约束、惩戒措施,同一案件双向义务区别对待,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变相偏袒申请执行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二)机械割裂家事权责,推诿履职,背离家事审判初衷

该院以探视权不属于执行范围、需另行起诉为由敷衍本人诉求,属于机械司法、懒政怠政。家事案件的核心是化解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抚养费执行与探视权保障本应一体协调处理。全国法院均推行家事纠纷立审执一体化化解机制,基层法院本应主动协调双方、修复亲情,而本案法官刻意将二者割裂,只机械执行扣款,不制止女方侵权行为,不仅没有化解纠纷,反而加剧双方对立,激化社会矛盾。

(三)过度粗暴执行,全额冻结账户,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

本人身患慢性疾病,收入微薄、经济困难,无稳定高额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相关规定,法院执行时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医疗费用,严禁一刀切全额冻结。但执行法官易嘉豪在未核实本人生活状况、未预留任何基本生活费的情况下,冻结本人账户,直接切断本人生活、治病的经济来源,已经严重影响本人基本生存。连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的情况下,本人根本无法持续稳定支付抚养费,该执行方式简单粗暴,完全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要求。

(四)敷衍信访诉求,程序性驳回,未开展实质性矛盾化解

鹤城区法院称已多次回复本人诉求,实际均为模板化的程序性驳回文书。本人多次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反映探视受阻、账户冻结影响生存、请求协调调解等合理诉求,但办案法官从未组织双方调解、从未约谈女方、从未出具协助探视的相关文书,对本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属于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漠视群众合法诉求,违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四、举报理由及郑重诉求

综上,承办法官李玲、执行法官易嘉豪在案件办理中,存在选择性执法、机械执法、超限过度执行、消极不作为、敷衍群众等诸多问题,不仅造成司法不公,还导致本人骨肉分离、生活陷入困境,引发严重的家庭伦理与民生危机。

本人愿意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但绝不接受区别对待、竭泽而渔的违法执行行为。现再次实名恳请上级法院:

1. 立即叫停全额冻结账户的不当执行措施,依法为本人保留基本生活、医疗保障费用;

2. 督促鹤城区法院履职尽责,协调女方配合本人行使法定探视权,双向规范双方行为;

3. 对两名涉事法官的违纪违法履职行为立案核查,严肃追责问责;

4. 全面纠正本案违法执行行为,公平公正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司法公信力。

若上级法院未能依法监督纠正基层法院的不当执法行为,本人将继续向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渎职监督部门、省级信访渠道逐级实名控告,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一名父亲的正当尊严。

举报人(签字并按手印):刘日春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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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城区委网信办 2026-09-01 16:07:18

    网友你好:
    你的网帖工作人员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网帖中反映的(2022)湘1202民初2825号案件,系刘*楠(现14岁,发帖人刘*春女儿)与刘*春(现47岁,系刘*楠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经本院审理后,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刘*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楠2016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12日的抚养费29 000元;二、被告刘*春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刘*楠年满18周岁,每月支付原告刘*楠抚养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春(父亲)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刘*楠(女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一、申请人刘*楠要求被执行人刘*春支付2016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12日的抚养费29000元;二、2021年3月13日至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两项暂计94000元。
    因刘*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刘*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刘*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后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户(没有钱)。这与刘*春在网帖中表示“本人始终认可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法定责任,从未逃避抚养义务”“十余年来只承担金钱抚养义务”事实不相符合。
    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刘*春向本院反映未保障其基本生存权,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当时的生活状况,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了微信账户冻结;2026年6月8日,刘*春再次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耕地地力、临时救助等专项补助账户的申请(当时账户内有千余元),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本院于6月12日依法解除该账户的冻结。至今为止,被执行人刘*春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固定资产、固定收入、银行存款等,导致该案未执行到位。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大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力度,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受教育等合法权益,努力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及教育等必要支出得到有效实现。
    养义务与探视权是相互独立的,刘*春向本院反映的探视权问题,执行法官也多次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探视权问题。
    另经核实查明,刘*春曾在学校探视女儿,不存在网帖中所说“女方长期刻意隐匿孩子、阻断正常探视,常年不让孩子与生父见面”等情况,也不存在“承办法官、执行法官存在选择性执行、机械执法、为落实善意文明执行、消极化解家事矛盾等问题”等情况。
    法官提示: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婚姻解除仅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自觉履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成长的基本需求,主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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