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关于茶颜悦色(渔人码头店)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及举报

时间:2026-08-23

涉及单位: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被投诉门店、公司:

1. 门店:茶颜悦色(渔人码头店)

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渔人码头商业广场

2. 总公司: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事实经过

本人于2026年8月20日,在茶颜悦色‑渔人码头店现场购买4杯奶茶,支付货款88元。本人及共同饮用该批奶茶的人员,饮用完毕之后,均先后出现腹泻(拉肚子)身体不适症状。

事件发生后,我主动联系茶颜悦色官方客服,反馈饮用该门店奶茶后集体腹泻的食品安全问题,希望商家核查门店卫生状况并妥善处理本次消费纠纷。但品牌客服仅做敷衍答复,未开展任何核查,没有退款、赔偿、道歉等实质性处置,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权益。

我有合理理由怀疑:茶颜悦色渔人码头店在食品制作、原料储存、环境卫生等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现正式向监管部门同时提出民事消费投诉与行政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二、投诉+举报请求

▶民事投诉请求(消费纠纷)

1. 责令被投诉方全额退还我本次购买4杯奶茶的全部货款88元。

2. 根据法律规定,对本人进行损害赔偿(含惩罚性赔偿金);若本人产生就医诊疗费用,由被投诉方一并承担。

3. 要求茶颜悦色渔人码头店以及总公司向本人作出正式书面道歉。

▶行政举报请求(对市场监管部门)

1. 请求执法人员赴茶颜悦色渔人码头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后厨环境卫生、原料管控、饮品制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2. 如现场查实该门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请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视违法情节,依法责令该门店闭店整改。

3. 将本次核查、处置的相关结果书面/线上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标签说明书轻微瑕疵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