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1
涉及单位: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麓区相关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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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时间、地点、人物
本人于2026年7月18日通过闲鱼平台看到长沙市岳麓区涧塘小区19栋108号502房的招租信息,发布者自称"房东本人、无中介费"。本人基于"房东直租"的信任联系了对方。对方称本人在外地,让本人先看房,并安排一名人员于2026年7月18日在线下带本人看房、签署租赁合同。此后,该名人员又告知本人,后续事宜转由另一名中介人员负责,该后接手的中介人员向本人表示"今后有事情和他联系"。二人均自称"不是中介"。
签约后本人入住该房一个月。入住期间,本人于8月2日向对方提出按约定退租。退租后,对方以"转租不出去"为由,克扣本人押金750元不予退还。本人遂核实相关情况,发现:
(1)签合同的"甲方"亲口承认其并非该房屋产权房东; (2)合同所载房东电话经拨打核实,并非真实房东; (3)合同载明的"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一名叫"罗轩"的账户;
二、具体问题与事实依据
(一)冒名签约、冒名收款 本人在闲鱼平台接触的发布者自称"房东、无中介费";线下带看房、签合同的人员自称"不是中介";后接手的中介人员亦自称"不是中介";而签合同的"甲方"却亲口承认并非产权房东,合同上的房东电话也是虚假信息。整个过程中,发布者、两名线下人员、甲方、实际收款人(X俊)、合同收款账户(罗轩)、产权人多方主体均无法对应,本人至今无法确认真实的出租方和收款主体。
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拟出租房屋的重要信息,违反《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住房租赁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二)中介违规代收押金 本人租房时,将房租及押金750元通过微信转给接待本人的中介人员,对方承诺"由其代交房租",签约后更承诺"今后有任何问题找他、转租不出去也找他"。该行为涉嫌违规代收、代付住房押金,违反《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五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依据第四十四条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群租房 该房屋存在擅自改造水电结构、私装水表电表、将卫生间改装用于出租住人等情形,无相应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和结构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具备合法出租条件。
(四)短租长签、承诺未兑现 本人租房时明确告知只租一个月(微信及口头均有记录),对方以"默认12个月"诱导本人签署长期合同,并承诺"提前告知就能转租出去、退还押金"(微信有记录)。现本人按约定退租,对方却以转租不出去为由克扣押金,其承诺未兑现。
(五)合同自相矛盾、无据克扣押金 合同租赁期限书写自相矛盾:起止"2026年7月18日至2027年8月18日"实为13个月,却写"为期12个月"。合同仅约定"到期未续租扣除部分押金",未约定押金返还时间及扣减押金的具体情形(《住房租赁条例》要求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对方却全额克扣、且未提供任何扣费明细。本人退租时房屋无损坏、无欠费,押金750元中450元为房租押金、300元系对方口头所称"电器保护费"(合同统一写作"押金750")。
三、诉求
请住建部门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对冒名签约、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代收押金等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请住建、街道部门对该房屋违规群租问题现场核查,责令整改,依法处置;
请相关部门督促对方全额退还本人押金750元;如对方主张扣款,应提供具体合同依据、实际损失及扣费明细。
四、本人持有的证据(均可提供核查)
租赁合同(载明甲方、罗轩收款账户、"扣除部分押金"条款、租赁期限);
微信转账记录(房租及押金750元);
中介微信号;
微信聊天记录(短租约定、"默认12个月"、"能转租退押金"、"代交房租"等);
房屋违规改造照片(私装水电表、卫生间改住人、隔断等);
退租时房屋现状照片(证明房屋无损坏)。
恳请贵局受理并调查处理,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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