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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政府号召修复矿山 反遭牢狱之灾

时间:2026-08-21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响应政府号召修复矿山 反遭牢狱之灾

尊敬的领导:

我名叫皮世栋,是湖南省澧县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天星碎石场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响应政府矿山闭坑生态修复工作的号召,却被当非法采矿罪定罪判刑,现恳请上级领导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纠错,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2019年,我成立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天星碎石场,依法办理齐全各类经营证照,在各级职能部门监管下合规开展矿山生产。

2020年11月,澧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澧政函〔2020〕65号澧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复,号召全县11家矿山企业关停,开展矿山闭坑生态修复工作。当时我的采矿许可证尚有6个月才到期,我主动响应政府生态修复号召,服从政府关停要求,关停矿山投入闭坑生态治理。

本次生态修复,由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编制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经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专家评审通过,明确修复采挖方量约6万立方米。

我矿严格按照政府认可的修复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期间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炸药审批手续,已完成近60%的生态修复工程量。

2021年12月6日,澧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将我刑事拘留,案件后移交鼎城区公安局异地侦办。办案单位组建三十余人专案组,公开征集线索、召开群众大会,对我及股东进行人身诋毁,我名下其他企业被迫停产,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023年12月澧县法院一审判处我有期徒刑四年;上诉发回重审后,2024年6月常德市中院终审裁定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认定违法所得292.1646万元。

我认为本案定罪证据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一是定罪依据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两高”规定,非法采矿定罪应当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依据。本案采信的湖南省遥感地质监察调查监测所出具的报告,机构无合法鉴定资质,出具报告人员为挂靠人员,结论前后矛盾。重庆国能司法国土鉴定中心勘测报告,经省自然资源厅核查认定不实,不予评审。

二是多家正规地质单位勘查证实我不存在违法开采。澧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省地勘局四〇三队、二一七队现场勘查,两份报告均确认我矿按照政府批复的生态修复方案施工,没有越界、超量开采,但办案机关拒不采信无罪证据。

三是存在明显选择性执法。几乎同一时间,曾有采石厂越界非法开采,开采时间更长、开采量更大,仅作赔偿不起诉处理,并作为正面典型宣传。而我是响应政府号召实施生态修复,却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高额罚没,两案处置尺度严重不公。

与我矿一样搞修复的另有10家,但只认定我非法采矿,这一切与我之前举报皮世琳黑恶犯罪团伙有关。我曾实名举报盘踞当地数十年的皮世琳黑恶犯罪团伙,该团伙多人获刑,主犯判处21年,社会影响巨大,但原审未认定我的举报重大立功情节。我怀疑本人被刑事追责,与举报黑恶团伙遭到打击报复存在关联。

我愿意继续完成剩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接受合法的行政处罚,但不应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恳请领导予以重视,督促司法机关核查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裁判,还我清白。

反映人:皮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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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6-08-31 17:41:00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我院已收悉,经查实,具体反映情况如下:

    一、关于定罪依据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

    该案定罪证据中,有一份林业技术鉴定及一份评估意见,均非司法鉴定,不适用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林业技术鉴定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告单位违法事实的调查结论,结合其它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评估报告是侦查机关聘请有资质且具备专门知识的机构对违法事实经调查后所出具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意见的三人员分别挂靠不同单位,但出具的相关报告所证事项各不相同,互不冲突,结合其它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二、关于地质单位勘查证实不存在违法开采的问题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编制了“澧县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天星碎石场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方案中明确恢复治理需开挖石灰岩约15.60万吨,实际上澧县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天星碎石场开挖石灰岩约43.8050万吨,澧县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天星碎石场及皮某栋非法开采并销售的石灰岩22.4742万吨,价值人民币292.164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三、关于未认定重大立功情节的问题

    皮某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他人名义及委托他人以被委托人的名义举报皮某琳的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皮某琳案起到一定作用,法院在判决时已经认定为有一般立功表现。在案件一审判决后,皮某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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