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0
涉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武冈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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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2025年11月份在武冈市马坪乡村道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主负全部责任,我父亲无责。
事故理赔协商阶段,就我父亲误工费赔偿项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以我父亲年龄大的片面说辞拒赔误工费,根据湖南省交通事故裁判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确实从事劳务务农,因受伤造成实际收入减少的,应当计算误工费。我父亲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家务农,符合主张误工费的法定情形。
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我已经提交由村委会签字盖章的《务农收入误工证明》。保险公司也安排工作人员下乡进村实地核查确认情况。经我多次反复催促理赔进度,保险公司口头回复“上报领导,但领导不予签字同意赔付”。该理赔事项拖延至今已将近一年时间。老人虽年事已高,但受伤前依靠务农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事故受伤之后无法从事农事劳动,实实在在产生劳动收入损失。保险公司也实地核查过情况、我已经提交完整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单纯以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处理结果不合理。
现恳请相关部门介入督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武冈分公司,依法重新审核本案,公正处理误工费理赔争议,尽快给出正式处理意见。
本人已于7/11日就此事的投诉中,事情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隔一个多月,现将交通事故理赔再次提起。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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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你好:
您的问题我公司已收悉,现针对误工争议作出如下答复:
一,根据湘高法 [2022]47号文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原则上不计算误工费,仅在其能够举证证明确有固定劳动收入的除外。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及因案涉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二,杨贞固仅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未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固定收入凭证、工资流水、劳务合同等能够证明其存在稳定劳动收入的核心证据,举证明显不足。且村委会并非用工主体,亦不具备核实村民外出务工收入状况的职权,其出具的证明缺乏客观真实性与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误工费的有效依据。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贞固存在实际误工损失,误工费暂不予计算。如对案涉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处理。
感谢对我公司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网友:
您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已与您取得联系,此事正在调解中。如您还有其他建议要求,请直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当面沟通,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和处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武冈分公司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