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9
涉及单位:泸溪县商务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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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男,1979年出生,工作单位:湘西州泸溪县商务局,职务:正科级干部,联系电话:135****5339。
信访请求:
一、恳请贵单位对杨某作为国家公务员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
二、恳请贵单位督促杨某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承担大学期间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
三、恳请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杨某的违纪失德行为给予严肃的政务处分,以正风纪、以儆效尤。
事实与理由:
孩子系我与杨某的婚生子。当时,我难产生子,孩子生病,杨某无情的抛妻弃子。离婚时杨某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孩子,孩子自幼由我一人含辛茹苦独自抚育。直至2024年孩子就读高中期间,经泸溪县人民法院调解,杨某自此时起按月支付抚养费至信访人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6年7月,孩子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四年。入学后,孩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系尚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杂费及每月基本生活开支,全部由收入微薄的我独立承担。我一人苦苦支撑,早已不堪重负,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难,孩子的学习生活亦受到严重影响。
杨某拉黑了我与孩子的所有联系方式。我请求其朋友多次与杨某沟通,恳请其念及骨肉亲情,分担大学期间的必要费用,但杨某态度冷漠、断然拒绝,坚称“年满十八周岁,法律义务已尽,再无责任”,对亲身骨肉的求学困境视若无睹、不闻不问。
我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其所作所为不仅令人心寒,更严重触犯党纪国法、突破道德底线,具体理由如下:
一、拒不承担对就读大学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于法不合、于理不通、于情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虽法律对成年在校大学生的抚养费未作刚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尚在接受高等教育、无独立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此为法理与人情之共识。杨某作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完全具备负担能力,却以机械生硬的法律条文为由推卸为父之责,于法不合、于理不通、于情不容。
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公务员队伍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亦要求公务员做到“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服务人民、家庭和睦”。杨某作为正科级领导干部,连对亲生子女最基本的抚养责任都拒不承担,何谈“模范遵守家庭美德”?何谈“为人民服务”?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触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当严肃追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亦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明确列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杨某的违纪失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受到纪律的严肃追究和组织的严厉处理。
四、与国家大力推行的教育救助政策和全社会倡导的慈善助学精神形成尖锐反差,其道德素质与社会期望严重不符
我特别要指出: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从未缺位——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已将教育救助上升为法定制度,覆盖从学前到高校的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且在校期间利息全免;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为困难学子提供全方位保障;各地希望工程“圆梦大学行动”等慈善助学项目持续温暖着千千万万困难家庭的求学梦。
然而,当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在倾尽全力为困难学子点亮求学之路时,一名堂堂正科级国家干部、人民的公仆,却以“年满十八岁”为由,对自己亲生骨肉的大学学费和生活费分文不给、一毛不拔! 国家尚且通过法律制度为素不相识的困难学生提供资助,而作为一名领取国家俸禄的商务干部,杨某对待亲生子女的态度何其冷漠、何其自私、何其令人寒心!试问:一个连家人都漠不关心、连基本家庭责任都拒不担当的人,如何能指望他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样道德素质低下的干部,人民群众如何能信任?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何不受损害?
我恳请贵单位扪心自问:当千千万万社会爱心人士都在为贫困学子慷慨解囊时,我们的人民公仆却对亲生子女的学费无动于衷,这样的干部,配得上“公务员”三个字吗?
五、严重影响孩子学业和身心健康,给家庭带来深重困难
孩子正处于大学学习的黄金时期,学费无着、生活费无靠,精神压力巨大,已严重干扰正常学习。母亲一人独撑,身心俱疲,家庭经济濒临崩溃。杨某的冷漠无情,不仅是在摧毁一个孩子的求学梦,更是在摧毁一个家庭的希望。
综上所述, 杨某作为国家正科级公务员、党员干部,在子女考入大学、急需学费生活费的关键时刻,冷酷无情、一毛不拔,拒不承担为父之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其道德水准与国家大力推行的教育救助政策和社会慈善助学精神形成鲜明对比,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信访人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严肃处理,督促杨某立即履行抚养义务,支付信访人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并对其违纪失德行为给予应有的政务处分,以正纲纪、以儆效尤、以慰民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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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我局已收悉。接到留言后,我局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说明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杨某和信访人于2006年12月25日在泸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27日生育一男孩,2008年8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杨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0.5万元(有离婚协议书为证),2024年8月经泸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杨某每月又追加抚养费1500元,直至2026年6月28日婚生子高中毕业(有法院民事调解书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二、调查结论
杨某已按照约定和法院调解,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不存在信访反映的“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三、下一步建议
信访人自2016年以来,多次通过不同途径向原泸溪县经信局、泸溪县商务局、省委组织部、省长信箱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件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均无实质证据。我局认为这些举报投诉是家庭矛盾所致,应由血脉亲情和家庭感情去化解,如果不能化解,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我局已与杨某本人进行谈话,要求其约束自身,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泸溪县商务局
202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