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8
涉及单位: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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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1月12日,在快手平台刷到账号标注为北京金牌律师杨建军(快手号:2599126247)发布的劳务纠纷维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使用快速回款、低费维权、回款后收费、高成功率等诱导性宣传话术,吸引务工人员咨询劳务工资维权业务。
本人在视频引导下主动咨询,接听人员并非视频宣传的杨建军本人,而是平台客服人员。对方随即推介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自称全国案件刘老师)对接本人劳务纠纷案件,并以专业团队、专人跟进、快速立案、快速回款等话术诱导本人信任、诱导签约合作。
沟通全程,工作人员刻意隐瞒真实收费标准、隐瞒后续层层加价项目、隐瞒实际办案流程,仅口头承诺费用低、回款快、成功率高,利用务工人员不懂法律、急于追回工资的心理,全程诱导本人仓促签订委托合同。签约前未完整告知收费明细、未公示收费标准、未如实告知服务范围、未告知后续存在多项隐形收费,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刻意误导、诱导签约行为。
签约后,对方将本人拉入微信群,先后更换多名非律师助理对接工作。合作期间,工作人员不断以各种名义拆分收费、叠加收费、临时加费,先后以启动费、立案费、财产保全费、异地差旅费、办案服务费等多个名目分次收费,无明细、无标准、无提前公示,累计向本人收取费用共计8600元。
本人文化有限、不懂法律;律所没有告知撤诉巨大风险,刻意诱导我签署协议;收费金额过高,劳务工资案件违规收费。
本人案件实际劳务工资标的仅12310元,律所收费高达8600元,收费比例超过70%,收费严重畸高,远超长沙市劳务纠纷行业合理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不公允。
本人全额缴费后,该律所长期无实质办案推进、无案件跟进、无沟通反馈、无调解、无阅卷、无任何实质性法律服务,案件全程停滞,严重服务缺位,收钱不办事。
同时,该律所全程未向本人开具任何正规发票、收费票据,收费流程不透明、不规范,涉嫌违规收费、私收费用、逃避监管。
综合全过程,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存在网络虚假宣传、刻意诱导签约、隐瞒收费、层层拆分乱收费、畸高收费、服务缺位、不开具票据、非律师人员洽谈收费等多项严重违规执业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实名正式投诉。
一、该律所具体违规事实
1. 网络虚假宣传、刻意诱导当事人签约。
该律所依托快手网络平台,冒用金牌律师人设引流,对外虚假宣传“回款再收费、低费维权、快速回款、成功率高”。
沟通期间刻意夸大服务效果、隐瞒真实收费、隐瞒后续加价项目、隐瞒服务内容,利用务工当事人法律认知弱、急需追回工资的心理,诱导当事人仓促签约、诱导高额付费。
签约前不公示收费明细、不完整告知风险、不解释服务范围,属于典型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诱导签约的违规执业行为。
2. 合同外层层拆分收费、无依据二次加价。
律所前期收取基础费用后,又以财产保全费、异地调证差旅费、开庭服务费、强制执行费、律师函费、异地合作服务费等各种名目多次额外收费。
所有加价项目未写入合同、无收费依据、无价格公示、无明细清单,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私自收费、违规加价行为。
3. 收费严重畸高,远超市场合理标准。
本人涉案工资仅12310元,律所收费高达8600元,收费占比超70%。
同类劳务纠纷市场收费透明、合理,该所收费明显畸高、不合理、严重超出行业标准,属于变相乱收费。
4. 劳务报酬案件涉嫌变相风险代理,违规违法
该律所网络对外宣传“回款后收费、对方承担费用、前期低价”,以结果导向诱导当事人委托。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工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禁止以回款结果挂钩收费,该所宣传模式及收费模式涉嫌违法违规。
5. 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无合法收费凭证。
大额收费后长期不提供发票、不提供收费收据,收费流程不规范、不透明,违反律师执业收费公示、收费留痕、开票义务。
6. 虚构办案成本收费,收钱不履职。
工作人员虚构异地调证、差旅费、合作办案成本等名目收费,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办案记录、无调证材料、无沟通记录、无案件推进,属于收费后严重不作为、服务缺位。
二、本人案件专属违规情况总结
1. 本人工资标的仅12310元,律所违规收取高额费用8600元,收费严重不合理。
2. 律所仅完成简单立案流程,未开展阅卷、沟通对方、调解、跟进、出庭、执行等绝大多数服务,却全额收取全部费用,完全不匹配实际工作量。
3. 所有额外收费项目均为合同外私自增设,属于违规收费,依法应当退还。
4. 合同中若存在“立案后费用不退”等霸王格式条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剥夺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拒不退费依据。
5. 全程存在虚假宣传、刻意隐瞒、诱导签约行为,委托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三、法律依据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所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收费,禁止合同外私自收费、层层加价;劳动报酬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律师仅可收取已实际完成工作量费用,未服务部分必须全额退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违规收费、不得不开具收费票据、不得由非律师人员违规洽谈收费办案。
四、本人投诉诉求
1. 依法立案调查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诱导签约、违规拆分收费、畸高收费、服务缺位、不开具票据等全部违规执业行为;
2. 依法责令该律所退还本人违规收取的全部费用8600元;
3. 依法对该律所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业处理、监管整改;
4. 依法向本人书面告知调查结果及处理结论。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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