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4
涉及单位: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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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经过及付款情况
投诉人因自身法律纠纷需要法律服务,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接触到被投诉人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内容。被投诉人工作人员(非执业律师)主动联系投诉人,承诺可代为联系对方当事人、出具并寄送律师函,并可代理诉讼事宜。
投诉人基于上述承诺,分两笔向被投诉人支付费用:
1.第一笔 500 元:支付时间为2026年06月02日,收款方显示为 "长沙市炳坤律师事务所 01",该账户名称并非被投诉人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的正规对公账户,属于以第三方 / 变相账户违规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情形。该笔费用对应服务为:代为联系对方当事人、出具并寄送律师函。
2.第二笔 1500 元:支付时间为2026年06月18日,收款方为 "炳坤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加盖被投诉人公章。该笔费用对应服务为:代理投诉人提起诉讼。
以上两笔费用合计人民币 2000 元。
二、被投诉人存在的违规事实
(一)以非律所对公账户违规收取费用
第一笔 500 元服务费的收款方为 "长沙市炳坤律师事务所 01",并非被投诉人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的正规对公账户。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应当通过本所对公账户统一收取,不得以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或其他变相账户代收费用。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二)由非律师人员承接并办理法律业务
全程与投诉人对接、洽谈案件、承诺服务内容、跟进案件进展的人员均为被投诉人的销售人员 / 法务助理,并非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投诉人从未见过合同载明的承办律师,承办律师也未实际参与案件办理。被投诉人允许非律师人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接并办理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关于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的规定。
(三)未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服务严重缩水
1.关于 500 元对应的律师函服务:被投诉人仅向投诉人提供了一份律师函电子文档,并未实际将律师函寄送 / 送达对方当事人,也未提供任何快递寄送凭证。代为联系对方、寄送律师函的核心服务义务未予履行。
2.关于 1500 元对应的起诉代理服务:被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费用后,未实际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未完成立案、未跟进案件诉讼进程,仅向投诉人提供了起诉状等文书模板,全部立案及案件推进工作均要求投诉人自行完成。被投诉人收取了全额代理费用,却未履行代理诉讼的核心义务。
(四)宣传承诺与实际服务严重不符
被投诉人在网络平台及对接过程中作出的服务承诺(代为联系对方、寄送律师函、全程代理诉讼)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差距,存在以虚假宣传诱导当事人付费的情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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