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3
涉及单位:攸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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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攸县法院(2026)湘022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亲戚关系,2026年6月23已通过电话073124220255明确告被执行人当时在家,申请法院上门拘传,但法官未派员前往,致使被执行人后续外出失联。
另告知法院,被执行人曾经在涉案债务产生前,将购买的多处房产挂靠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我有多名亲属可作证。但法院未依职权调查,仅要求我方独自举证,怠于核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
法院怠于履职、贻误执行时机,损害我的合法债权,现正式投诉,恳请依法监督纠正。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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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核查,您反映的攸县人民法院在(2026)湘0223执874号案件于2026年5月11日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
一、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问题
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需要根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不动产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相关主张或者有证人证言,即直接认定相关房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并采取执行措施。
目前,关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江桥街道有一处自建房,暂未查询发现其名下登记有其他房产。
二、关于申请执行人反映2026年6月23日要求上门拘传的问题
拘传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并非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后即当然必须立即上门实施。是否采取拘传措施,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是否确有接受调查询问的必要、是否已经依法传唤以及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等法定条件综合判断。
目前,本院已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拟于2026年8月25日左右回乡,并就案件履行问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
鉴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经取得联系,本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执行工作,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案件进展,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攸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