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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投诉信

时间:2026-08-13

涉及单位:永顺县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

关于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投诉信

尊敬的加茂书记:

您好!

投诉事由: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实施重复处罚、伪造证据、违规收回土地及挂牌出让等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2014年9月,投诉人梁鑫依据湘西州商务局加油站异地迁建相关政策,申报永顺县泽家加油站搬迁新建项目。该项目已纳入永顺县“十二五”国民经济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于“十三五”规划新增项目。项目前期先后取得泽家镇人民政府、永顺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签字同意;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项目备案通知,该加油站已纳入县政府规划迁建工程,属于政府扶持的乡镇配套民生项目。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危化品安全条件审查等全部行业前置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能同步办结,由此形成了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问题。

2015年,原永顺县国土资源局针对案涉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梁鑫足额缴纳全部罚款,完整履行了该处罚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永顺县、湘西州、湖南省三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共同出具编号为2018-1的《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三级机关均加盖公章,书面明确案涉宗地的唯一处置路径为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成报批即办结本案违法用地问题。

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在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中提出,项目报批受水田占补平衡指标、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划定三大因素限制,但该限制仅针对“十三五”规划新增建设项目,案涉加油站属于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的存量项目,不受“十三五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新增项目水田指标管控”政策约束,不能将全县“十三五”新增项目的整体报批困难归责于投诉人,更不能以此作为长期拖延补办手续的理由。即便如此,2017年永顺县全域水田占补平衡指标紧缺是客观事实,全县建设用地报批均受指标缺口制约,案涉用地补办流程被迫长期延后,该客观政策障碍不应归责于投诉人。投诉人全程主动配合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整理报批资料,无任何拖延、抗拒整改行为,最终完整办结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全套审批手续,2014年历史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全部整改完毕,违法状态已彻底消除。

投诉人梁鑫当年提交给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全部身份证复印件,均由本人手写标注“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泽家加油站用地手续,其他用途无效”,明确限定了材料使用范围,从未授权该局将身份材料用于土地招拍挂报名、竞买承诺等其他业务。该局在答辩及信访答复中声称“原告书面承诺参与地块招拍挂竞买”,但案涉所谓承诺书上“梁鑫”签字并非原告本人亲笔书写,属于该局办案人员事后伪造的证据,原告已当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承诺书原件,启动笔迹司法鉴定程序核实伪造事实。2022年,该局无视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补办手续书面要求、无视原告已办结全套合法用地审批的客观事实,针对2014年早已处置终结的同一宗历史占地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并以(2021)政国土字第584号批次征地审批单为依据收回案涉土地,将原告全额出资建设的加油站房地一体挂牌出让,最终由案外人竞得,直接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

二、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行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混淆“十二五”“十三五”规划适用范围,错误套用“十三五”新增项目报批限制约束本案存量项目

该局以2017年绩效报告中“十三五”新增水田指标限制、规划调整为由,主张案涉项目用地补办手续周期长,该逻辑完全不能成立:

案涉泽家加油站是“十二五”规划既定落地项目,在“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启动前,就已纳入县域国土空间布局,完成了多部门立该项目已经过立项审批,不属于“十三五”期间新申报、新选址的建设项目;

2017年全县土地规划调整、新增水田指标短缺的管控政策,专门用于约束“十三五”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对早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的存量遗留项目不具备约束力,该局不能将全县新增项目的报批瓶颈转嫁至泽家加油站,以此合理化自身多年不办结供地、事后重复处罚的违法处置行为;

即便存在指标紧缺的客观情况,省、州、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在2018年已书面确定了补办结案路径,足以证明行政机关自身也认可该“十二五”规划项目可不受新增项目管控规则约束,可以单独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该局在2022年推翻该处置方案,前后执法标准自相矛盾。

(二)永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二次处罚构成重复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法定原则

案涉泽家加油站2014年建成后,土地占用范围、建筑物规模从未扩建、新增,不存在2022年新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2022年处罚指向的违法事实,仍是2014年已经形成的一次性历史未批先建行为。2015年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已针对该单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梁鑫也已足额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时隔多年回溯旧案,再次作出处罚、收回土地、没收全部地上资产,多重惩戒叠加,属于典型的重复追责,该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单方推翻三级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处置允诺,违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违反自然资发〔2025〕217号国家顶层政策。

2018年省、州、县三级自然资源机关联合出具补办手续通知书,属于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正式书面行政允诺,具备行政约束力,已经明确“处罚+补办审批”为本案唯一闭环处置方案。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仅截取2015年处罚文书中的没收条款,刻意隐瞒后续统一处置意见,单方面变更处置路径,属于随意推翻行政承诺、“新官不理旧账”。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明确了处置历史遗留用地的核心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杜绝“一刀切”,稳定历史问题处置口径,不得随意变更早年既定处置方案。泽家加油站案涉项目为“十二五”规划配套民生项目,属于多部门审批通过的历史遗留手续不全项目,被告直接整体没收拍卖案涉资产,与国家化解历史用地问题的政策完全相悖。

(四)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以(2021)政国土字第584号征地批文处置案涉宗地,适用依据完全错误。

该省政府审批单为永顺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集体土地储备征收文件,适用对象为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未完成整改的集体农用地。案涉宗地经梁鑫多年补办手续,已取得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正式批复,土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已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不属于该批次待征收集体土地,两套用地审批体系相互独立、互不适用。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用后置多年的批次征地批文,回溯处置早已办结合规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无权据此收回泽家加油站土地。

(五)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存在伪造办案证据、违规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两项重大程序违法

竞买承诺书签字系伪造:梁鑫从未签署任何同意参与招拍挂、自愿放弃加油站资产的书面文件,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用以支撑挂牌出让合法性的承诺书并非梁鑫本人签字,属于行政机关伪造关键办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行政行为的,对应行政处置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超范围使用身份证复印件违法:原告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已明确标注,该复印件仅用于加油站用地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公民身份信息仅可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被告擅自将其挪用于土地招拍挂业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不能据此推定原告认可整体拍卖处置方案。

梁鑫补办用地手续的核心目的是推动自有加油站合法化,自始至终均未同意将全额自建资产无偿没收后再参与竞价出让。案涉土地的招拍挂程序仅为形式流程,此前的二次处罚、违法收地、伪造证据等行为均属违法,流程表面合规无法掩盖该行为已在实体层面严重侵害原告巨额财产权益的结果。

(六)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处置方式明显畸重,过罚严重不相当

案涉项目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立项、选址、安评、环评、水保等全部前置审批手续均齐全完备,梁鑫不存在恶意圈占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拒不配合整改等严重违法情节,用地手续滞后办理系因行政机关内部规划、指标管理问题导致。按照三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本应通过补办手续实现项目合法化。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直接没收全部建筑物并高价挂牌出让,要求梁鑫承担全部巨额建设投入与停业损失,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行政处置明显不合理、不公正。

三、投诉请求

1. 依法严肃查处永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作出的违法行政处罚、违法收回土地、违法挂牌出让案涉宗地的全部行政行为,撤销前述全部违法行政决定;

2. 责令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泽家加油站全部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资产,恢复加油站正常经营状态;

3. 责令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赔偿投诉人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投入、停业经营损失、资金利息、维权交通费、材料印制费、法律咨询费等各项损失;

4. 依规依纪追究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涉嫌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5.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佐证结论

综上,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在处理案涉加油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存在混淆规划适用范围、重复处罚、伪造关键办案证据、违规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单方推翻三级机关书面处置承诺、错误适用征地批文等多重违法情形,作出的一系列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政策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处置结果畸重,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损害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恳请相关部门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依规纠正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投诉人:梁鑫

2026年 8月13日

联系电话:155****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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