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2
涉及单位:白竹塘村邻居土地纠纷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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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永州市祁阳市七里桥镇白竹塘村村民,我与隔壁邻居因后面围墙大方脚起争议,话从2025年5月份,因隔壁邻居把94年的房子拆除从建,当时为土地产生争执,2025年通过镇村干部调解下签订了协议(协议见附件),协议中甲方是我当事人,乙方是隔壁邻居。他是94年建房,我是98年建房,当时为土地争吵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98年后为了不发生矛盾把空地用围墙的形式围起来(见照片)。去年他把房子建成也把围墙挨我围墙建起来。从去年签了协议我方一直没有去看过现场,因为我方不在这栋房子住,直到2026年7月29日下午去把房子后面空地杂草清除才发现他挨我围墙砌了一道围墙,根据协议第一条大方脚归我方,第三条必须要离开我的大方脚一定距离,协议上写的很清楚,对方也认同协议上条款,这次通过镇村干部协调,对方无视协议条款,还无理取闹,拒不拆墙,镇村干部也对此事没有处理,最后不了了之。我的诉求是:要对方把占我的大方脚位置的墙面拆除并保持大方脚一定距离,并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按协议约定处理,不要合稀泥,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请贵平台给予协调跟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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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祁阳市七里桥镇白竹塘村谢顺华围墙压占您家屋后大放脚、要求拆除围墙的留言已收悉,我镇第一时间实地核查、组织双方多次调解,现将完整处置情况答复如下:
1. 历史纠纷调解完整情况
2025年5月,您曾就双方宅基地地界、建房问题留言反映。我镇组织您父亲柏洪安与谢顺华现场勘界调解,本着尊重现状、邻里和睦原则,劝导双方搁置小幅土地争议、以现场实际建筑现状为依据一次性化解纠纷。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屋后围墙基脚以当时现实事实为准、大方基脚归属您父亲柏洪安,多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双方承诺不再就此地界、围墙问题另行争议、不再反复信访,该事项当年已妥善办结。
经核查:案涉围墙、地面硬化均在2025年签协议前已全部完工,协议后未新建、未改造、未变动;双方老宅原为连体澡堂建筑,历来为墙挨墙、垛挨垛、共用大放脚的相邻建房格局,现状延续至今。
2. 本次矛盾核心说明
一是争议事实出现双向对立认知:本次调解中,谢顺华提出双方房屋属于历史连体建筑,大放脚为双向共用、互相占用,您父亲房屋主体同样占用了谢顺华一侧基脚,属于长期对等共用现状,不能单方要求对方退让;
二是协议存在先天短板:原协议只约定基脚归属,未标注大放脚宽度、退让尺寸、共用权责划分,无精准判定标准;
三是矛盾彻底回归原点:您方认为后期围墙侵占基脚要求拆除,对方以历史共用、双向占用、公平对等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让,双方意见完全对冲、互不认可,导致已化解的纠纷再次回到初始争议状态;
四是无后期违规施工事实:围墙为协议签订前既有现状,不存在协议后新建、私自侵占行为。
3. 现阶段处置措施
我镇已多次组织镇村、自然资源部门现场调解,反复核对协议内容、历史建筑格局、双方争议理由,耐心开展劝导和解工作。因双方对共用基脚权属、建筑占用现状、边界认知差距极大,双向诉求互相对立,无法达成折中方案。同时已明确告知双方,需提交宅基地原始权证、分地台账、历史界线档案等原始依据,方可精准界定地界权责,目前双方均未提供完整有效权属材料。
4. 后续合法解决途径
该纠纷属于典型宅基地相邻权、共用基脚权属民事争议,镇村无确权裁定、强制处置权限。经镇村多级多次调解无果,建议你们双方携带原始权属资料、2025年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司法机关结合历史建房现状、土地档案及相邻公平原则,依法划分地界、界定权责、作出权威裁决。
我镇将持续做好后续跟踪稳控工作,若双方能补齐原始权属依据、愿意再次协商,我镇可随时组织调解。
祁阳市七里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