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2
涉及单位:湘西州信访局,州退伍军人事务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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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信访复核无视三级馆藏档案,错用老旧招工文件、曲解国家安置法规,请求督办纠正
正文
本人万德,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1993年农村退伍士兵,全套政策性安置档案存放于省档案馆、州档案馆、永顺县民政局档案室,全部加盖档案公章。
我已向复核组完整提交档案、政策文件、调取台账申请书。8月12日现场沟通存在三处重大政策适用错误:
1. 全盘采信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单方意见,否定三级档案馆法定盖章档案,拒不调取1995-1996安置指标台账;
2. 工作人员声称国发〔1987〕106号安置条例不符合《兵役法》,但该条例第一条明确依据《兵役法》制定;
3. 刻意引用1984年普通乡镇招工条款评判我的专项退伍安置,刻意规避1987年已生效、专门规范退伍兵安置的国发〔1987〕106号条例。
根据国发〔1987〕106号第十八条原文授权:各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正是依据该第十八条法定授权制定,专门适配本省农村退伍军人农转非专项安置,效力远高于早年普通招工文件,办案单位法律适用本末倒置。
法律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复核应当全面核查全部证据,不得片面采信单方意见;
2.《档案法》:档案馆盖章原始档案属于法定有效书证,不得随意否认;
3.《退役军人保障法》:历史安置纠纷应当以当年退伍专项安置法规、原始档案作为认定依据;
4.国发〔1987〕106号依据《兵役法》制定,第十八条授权湖南省出台配套安置细则,本人1996年政策性安置完全适用该国家条例与省级实施细则。
诉求:
1. 依法采信省、州、县三级档案馆全套原始安置档案;
2. 协调人社调取当年退伍专项安置指标台账完整核查;
3. 纠正错用1984年招工文件、否定国发〔1987〕106号条例及湖南省配套细则的政策适用错误,查清全部事实后再出具复核意见书。
联系人:万德
电话:__________
上传这张档案扫描件作为附件,页面清晰写明106号文件第十八条为湖南细则立法依据,可直接推翻对方“细则无授权、随意适用”的错误说法,大幅提升留言督办力度。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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