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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民之家违章处理窗口不作为,推诿,做假图片,

时间:2026-08-12

涉及单位:宁乡公安局交警支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14,15号窗口以假图片为借口,一不处理违章,二不接受异地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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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乡市公安局 2026-08-14 10:32:4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8月12日,市民陈女士与其朋友刘某一同前往市民之家违法处理窗口办理湘 ADM0**6 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业务。先期刘某在窗口提交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平台流水、营运跑单记录等资料,依规办结 11 笔违法记录(含宁乡辖区 5 条、市内其他辖区 5 条、邵阳新宁 1 条)。 该笔业务办结后,陈女士排队办理同一车辆违法业务,窗口明确告知办理前置条件:如需在宁乡窗口处理该车网约车违法,需提供对应网约车营运资质材料证实自身为实际驾驶人;或违法卡口高清图像能够直接确认驾驶人、违法采集地为宁乡,方可进一步核查处置。因陈女士无法提供网约车营运资质、平台流水等佐证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随后窗口联系交管指挥中心调取卡口影像资料,因初次对接信息不够精准,调取到的并非违法发生时段照片,影像显示驾驶人系刘某,工作人员当场将该查询结果告知陈女士、刘某二人,二人随后暂时离开大厅;当日14时许,刘某再次返回窗口质疑,主张违法时车辆由陈女士驾驶,质疑照片时间有误、证据不实。收到异议后,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再次对接交管指挥中心,精准调取4月5日违法发生时段原始卡口高清照片。经刘某现场辨认,确认该违法时段车辆实际驾驶人为其弟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明确告知市民,该条违章需由实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
    针对市民提出的相关诉求,工作人员全程做好解释沟通。接待期间工作人员两次复核证据、主动沟通解释工作。依规履职,不存在不作为、推诿、出具虚假证据的情况。
    关于岳麓、雨花、芙蓉等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一是陈女士不能提供她是该车的管理人和所有人的证据材料;二是我们无法核实宁乡以外违法采集地的违法证据图片,故窗口不予受理。

    宁乡市公安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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