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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据实结算退费纠纷

时间:2026-08-06

涉及单位: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一、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 陈龙 ,身份证号: 430221********231X 联系电话:186****7350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塘兴路 110 号之一

被投诉单位: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婉秋,律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158号人瑞潇湘国际1301

二、投诉请求

1、请求贵单位组织双方调解,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律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代理费;

2、扣除该律所已经付出的合理基础工作费用后,协调律所退还剩余未提供服务对应的律师费;

3、核查案涉委托合同中 “当事人自行和解、代理费全部不予退还” 的制式条款是否合规,对律所设置不合理收费结算条款的行为予以督导纠正。

三、事实经过

1、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与该律所签订离婚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为全流程打包代理,代理范围包含:法律咨询、立案、财产保全、一审诉讼、二审、执行全部诉讼程序,本人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 80000 元,有委托合同、转账凭证、发票佐证。

2、合同签订后,承办律师仅完成起诉状草拟、代为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工作;该立案申请法院尚未审核通过,未分配承办法官,律师全程未参与法院调解、庭审谈判、财产保全及任何后续诉讼工作。

3、后续本人私下与配偶协商一致,自行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整个和解过程律师未参与、未提供任何协商协助,委托合同约定的绝大多数诉讼服务均未实际开展。

4、该律所制式委托合同设置条款:当事人私下和解、终止案件,全部代理费不予退还。该约定一刀切,完全不区分律师实际完成工作量,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不合理加重委托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本人虽签署风险告知书,但该条款内容违背湖南省律师收费管理强制性规定。

5、完成协议离婚后,本人微信语音联系张婉秋律师沟通退费事宜,律师口头告知合同约定费用无法退还;同时律师提出可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推荐AI智能体业务合作,邀约我前往律所洽谈合作事宜。2026 年5月22 日我前往律所沟通AI合作过程中,律所助理拿出《结案书》要我签字,仅告知签字仅代表案件代理终止、取回立案材料,未向我释明文书第二条 “全部权利义务已结清、无任何未了纠纷” 的法律含义,我未仔细阅读便完成签字。后续律师以身体不适为由拖延 AI 合作答复,至今未再沟通合作事宜。

6、本人后续查询《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才知晓,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委托,律所应当按实际工作量收费、余款退还;此前因不熟悉相关行业规定,轻信律师口头答复,签署《结案书》时存在重大认知偏差,签字仅为终止代理、取回材料,并非认可 80000 元代理费全额不予退还,双方从未核算工作量、协商扣费及退款金额。

7、2026年7月13日我联系主办律师(张婉秋)沟通退费事情,主办律师表示案件以结束不归她管了,她帮助反馈给律所并表示会有专人负责沟通此事,但之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人联系我沟通退费事情

四、法律依据

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实际承办的工作量收取费用,剩余款项应当退还给委托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案涉合同、结案书中全额不予退费的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受托人仅有权就已经实际提供的服务收取报酬,未履行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案涉合同 “和解即全额不退费” 的约定,不能对抗省级行业收费管理规范,不应完全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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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醴陵网宣 2026-08-07 16:06: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留言所指的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158号人瑞潇湘国际1301,应交由长沙市级相关部门核处。感谢您的关注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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