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03
涉及单位:湖南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对象:
湖南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事实叙述:
2018年业主与“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签约,对业主株洲华晨御园的房产进行装修,10月开工。此后金空间施工存在各种问题,包
括:外请无资质个体施工队进行浇楼板施工、多次业主查岗无人施工、延误造成无法按原本承诺的工期完工、未按图纸施工造成返工、施工时未做好安全防护遭物业投诉、设计师对承重梁严重误判导致危险而必须修改原图纸等。
2019年1月,业主忍无可忍要求停工解约,后经金空间相关负责人上门商谈后,承诺重新修改设计图纸、进度后再签新的补充协议后开工,但金空间图纸、协议都未定稿,只是催促业主复工,业主不同意。
(以上均有工作群里及会谈时详细的记录及录音,包括金空间相关责任人的多次道歉和提出改正。)
2021年4月18日,业主曾经和该案的装修设计师余俊微信联系,要求退款或者撤销合同,余俊回复“钱到了总部那里,不能退款了。”
2024年11月,业主要求按照合同相关约定,由金空间退还首付款(近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金空间1个多月后才回应沟通。
2025年9月,业主忽然发现原本签约的“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20年注销,目前与业主对接的是成立于2018年的 “湖南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完全相同。
后者的律师和负责人和业主于2025年在株洲双银大厦5楼金空间及市装修协会两次会面后,均拒绝满足业主诉求,提出还要扣除业主已施工款项并由业主付违约金!
我方在事件过程中发现金空间方以下违法违约事实:
1.刑事与重大欺*风险:
合同与收款主体欺*:2018年签约时,合同文本指称乙方为“株洲分公司”,但所盖公章分别为 “湖南长沙金空间装修实业有限公司红星分公司” 及 “湖南长沙金空间装修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开具的收据亦为株洲分公司。
然而,我方刷卡支付的136,537元,POS签购单显示收款方为“总公司”,实际资金却流入了法定代表人同为王谦的 “长沙市芙蓉区轶凯建材经营部” 及 “长沙市雨花区勤治家具用品商行” 这两个个体工商户账户。
此种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及凭证印章的刻意分离与不一致,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利用已注销主体逃债:
经查,收取首笔款项的 “长沙市芙蓉区轶凯建材经营部” 在收款时(2018年)早已于2015年注销;原签约主体 “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亦于2020年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另一收款方 “长沙市雨花区勤治家具用品商行” 亦在收款后注销。这一系列操作用于逃避债务清算意图明显。
2.行政与安全风险:
税务违法:前述资金流入已注销个体户的操作,结合合同中含有“不含税”条款,涉嫌刻意偷逃国家税款。
住建安全:金空间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违法拆除承重梁的重大方案失误(虽未实施),且高空施工现场建材长期违规堆放,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直至2025年8月1日面谈我方要求后才改变)。此行为已违反建筑法规。
市场监管:上述虚构或混淆经营主体、欺*消费者的行为,同样构成严重的市场违法。
3.民事违约:
根本违约:合同承诺2018年12月完成水电、2019年4月完工,实际至2019年1月水电仍未完成,工期严重延误,并经贵方工程部负责人确认无法按期交付,构成根本违约。
长期占用资金:自2019年项目停滞以来,我方预付款项已被无故占用长达七年之久。
我方诉求:
1、金空间方于2019年最后一次协商后,未按约定提供新设计方案和新合同,应对工程停工负全责。我方因金空间未按时交房,在株洲无其他住房,一直租房,最后不得不改在长沙买二手房紧急入住,导致生活计划和轨迹完全改变,至今一直没能回到株洲居住。
我方主张:撤销合同退还首付全款,并由金空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的上限赔付我方首付款七年来的利息。
2、2021年我方希望退款及撤销合同时,设计师回答款在总部,无法退还时,事实上原合同的公司已经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销公司时我方理应知情并妥善处理好未完成的合同。
我方直到2025年9月才从网上查询得知原金空间注销信息,而不是金空间提前告知,金空间应就此向我方道歉。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投诉人您好,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我单位无法协调,建议您到株洲市城建档案馆201装饰办反映情况。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