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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未立案扣欠条原件、诱签撤诉书

时间:2026-08-03

涉及单位: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2026年5月19日,本人经 12345及 12333热线投诉汉寿县本地务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接汉寿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知前往该大队协调,该大队队长李云峰在既未出具《受理决定书》也未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情况下,于协调过程中胁迫本人向用工单位出具“个人欠条”,扣押本人原有欠条原件,并诱导本人签署非制式“撤诉书”。

此后本人多次催要原件及法定书面决定,该大队以“未正式立案故不出文书”为由拒不出具。其在12345转办回复中亦自述“未正式立案,仅立案查处才出文书,私了化解无立案流程故无法出具受理/结案通知书”。

依《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受理或不予受理。本人投诉至今超两个月,既未立案也未获书面不受理决定,核心证据原件被扣,撤诉书系受胁迫签署。

现诉求:

①请汉寿县人社局依法出具盖章《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受理决定书》;

②归还欠条原件及撤诉书原件;

附:  1:12345“未立案”回复截图、

2:与李云峰通话录音转写(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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