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30
涉及单位:金凤桥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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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桥派出所所长及多位民警群殴报警重伤患者的控告书
举报人:周红喜
身份证号:430621196808226136
联系电话:17716746818
住址:岳阳县新开镇常山村
本人系2026年4月24日交通事故重伤患者,确诊三根肋骨骨折、肺挫伤、脑外伤综合征、双膝、肩关节多处韧带损伤,目前仍处于伤病治疗、休养阶段。
被举报单位: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金凤桥派出所
涉事人员:当日值班所长、现场五至六名民辅警
事发时间:2026年7月29日11:00—12:00
事发地点:金凤桥派出所办公大厅
一、事情完整经过
2026年7月29日上午,我携带书面报案材料前往金凤桥派出所依法报案。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浏览材料后,未登记警情、未核实案情,直接推诿,要求我自行找医院医生解决问题,拒不履职。
我对该不当处置深感不解,遂拨打110如实反馈派出所拒接报案、推诿群众诉求的问题。经110调度处置后,窗口民警告知我需等候所长到场再作处理。我全程耐心等候,待值班所长处理完大厅事务后,我主动上前递交书面报警材料,如实说明报案事由。
值班所长态度傲慢、漠视群众权益,当场拒收材料、不阅内容,直接武断判定此事不属于派出所管辖、不予处理。我反复耐心向其解释,本人报案事项涉及他人非法窃取、偷盗个人私密病历,属于明确违法线索,依法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职责范围。双方争执沟通近十分钟,该所长依旧固执己见、拒不依法履职、置之不理。
我身为重伤未愈、仍在持续治疗的交通事故病患,合法报案无门、正当维权无路,身心备受委屈、情绪彻底崩溃。我仅感慨一句:“这个社会真的不像个社会”,并轻锤桌面宣泄情绪,全程无辱骂、无滋事、无冲撞、无任何阻碍公务的行为。
该所长随即指挥现场五、六名民辅警将我团团围堵,对我实施多人暴力围殴、拳脚相加,持续反复推撞、肘击,拖拽我的身体。多名民警合力将我多次暴力推倒到大厅长条座椅上,头部两次猛烈磕碰椅背,直接加重本人肋骨骨折、肺挫伤、脑外伤、全身韧带损伤等原有重伤病情。
我为留存群殴我的证据,我拿出手机准备现场录像取证,拍摄仅数秒,即被二个民警强行捏住手腕、暴力夺走手机。我第二次被暴力推到长条椅跌倒后,多名民警仍准备继续对我施暴。万般危急之下,我强忍剧痛,艰难举起佩戴住院标识的右手,大声明确告知施暴者我是重伤住院患者,你们想在这里把我打死吗。听到我声嘶力歇的呼救,在场民警方才停止全部暴力殴打行为。
暴力平息后,我情绪崩溃落泪,多次向民警讨要手机准备离开现场。民警无故扣押我私人手机长达十余分钟,拒不归还。最终返还手机时,两名民警强行控制我的手部操作,在多名民警监视下,逼迫我删除全部现场取证录像,恶意湮灭我合法监督的关键证据。
二、被举报人员违法违纪事实
1.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拒不依法履职
我依法持材料上门报案,属于公安法定管辖职责。金凤桥派出所窗口民警及值班所长刻意推诿敷衍、拒收报案材料、不立案、不核查、不处置,漠视群众人身及财产权益,构成严重履职不作为、失职渎职。
2. 滥用职权,暴力执法,故意伤害重伤群众
我全程合法依规、无任何违法违规及妨害公务行为。涉事民警明知我系多处骨折、脑外伤未愈的重伤住院患者,仍多人合围、拳脚殴打、暴力推撞,恶意加重本人伤病,执法粗暴野蛮、肆意侵权,性质极其恶劣。
3. 非法扣押私人物品,刻意湮灭执法违法证据
民警无任何法定手续、无任何合法依据,私自扣押公民私人手机,变相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同时强行操控手机、逼迫删除现场监督录像,刻意掩盖自身违纪违法事实,剥夺公民宪法赋予的监督、检举权利,属于典型知法犯法、滥用职权。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报案、控告、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及时核查、依规处置,严禁推诿拖延、不作为、漠视群众诉求。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禁止民警粗暴执法、殴打群众、欺压群众、违规扣押群众私人物品、刻意掩盖执法过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暴力执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及立案调查范围。
四、实名举报诉求
1. 调取金凤桥派出所大厅全程监控视频,完整固定民警履职不作为、多人围殴重伤群众、非法扣押手机、强制销毁取证视频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
2. 对当日带头拒不履职、组织多人暴力围殴报警重伤患者、恶意销毁监督证据的值班所长及全部涉事民辅警,依规依纪从严追责、严肃处分。
3. 依法责令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全额承担本次暴力执法加害行为导致我伤情加重所产生的所有复查费、治疗费、康复费等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日期:2026年7月30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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