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7
涉及单位:长沙市天心区倾城瑜伽馆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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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诉商家基本信息
名称:长沙市天心区倾城瑜伽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C9EKKU0A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书院南路 799 号南湖东怡大厦 3-006 至 3-019
2.核心投诉请求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责令该瑜伽馆:
(1)立即退还我未消费课程对应的预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284元
(2)为我已消费部分补开合法发票。
3.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向长沙市天心区倾城瑜伽馆支付消费款项 6100 元,购买套餐:20 节私教课、20 节小班课,另支付 100 元购买 3 节小班体验课,双方签订会员服务合同。 后期因个人规划变动,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后不再继续上课。截至投诉当日:
已消费:私教 15 节、小班 7 节
尚未消费:私教 5 节、小班 13 节、3 节体验小班,对应未消费预付金额 2284 元。
本人主动与商家协商退费事宜,但商家采取不合理核算方式:脱离套餐成交总价,自行采用远高于套餐单价的虚高门市价(私教 499 元 / 节、小班 199 元 / 节)计算已上课成本,声称已消费金额超过实付总额,拒绝办理退费。
违法点1:商家退费计算规则:“退费余额 = 实际缴费金额 - 课程次数时长 × 门店原价 - 赠送礼品公示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预先设定高额扣费标准,该计算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
违法点 2:如因您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购买课程的,经会馆同意可以就剩余未使用课程 (不含赠送时长) 进行退费,免费赠送时长由会馆直接收回,但您需按照退费金额的 30% 向会馆支付单方解约违约金,会馆有权直接在退费金额中予以扣除。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协商过程:已于2026年7月通过微信与商家协商,明确要求退费,商家明确拒绝,提出要我挂闲鱼转让出去。
另外,本人付费消费后,商家至今未就已消费课程开具发票,存在不依法开具发票的问题。 现恳请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支持本人诉求。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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