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7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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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受骗后当事人立即起诉,(2018)湘3126民初502号,胜诉后立即送执行材料至执行局,执行局已立案
2、当事人一直跟踪此案的执行过程,而得到的回复是“在执行”,这么多年一直在追踪该案执行,但始终没有音讯
3、时隔几年了该案重新恢复执行,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5)湘3126执恢252号),但直至今天为止未得到法院执行的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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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融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简称融盛公司)与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徐松顺、田朝阳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3126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融盛公司保证金70万元,被告徐松顺、田朝阳承担补充责任。2021年4月7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财产调查,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系徐松顺、田朝阳二人为在古丈县开展新能源项目设立的“皮包”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徐松顺、田朝阳二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9月17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三年,二人的可执行财产,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扣押、追缴,经网络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员赴江苏、安徽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2月11日,经融盛公司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我院执行人员再次提起网查,发现徐松顺有一处共有房产,但自2019年起因多案被多个法院查封,目前仍处于当地法院首封和轮候查封的状态。田朝阳名下仍然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目前均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采取冻结存款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系客观原因造成,并非执行人员故意拖延。该案我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给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收到线索后我院会及时展开调查和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