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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住户涉嫌无证经营餐饮及违规“住改商”的投诉举报信

时间:2026-07-24

涉及单位:金色溪樾小区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主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月湖街道公安分局

一、投诉事由

本人系金色溪樾小区20栋2单元居民。自2026年初起,本单元705室(具体户室需跟小区物业进一步核实)住户长期在家中从事为外部单位提供中餐制作及配送服务,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同时涉嫌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严重扰民,侵害本栋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经过

持续扰民、噪音污染:该住户每天清晨6:00至6:30期间,由外部单位安排运输车辆到本单元楼下卸货、搬运食材,车辆发动机声、开关车门声、搬运货物声在清晨寂静环境中极为刺耳,严重干扰本人及同单元其他住户的正常休息。该情况已持续长达半年之久,本人生活作息节奏受到严重影响。

多次投诉无果:本人此前已先后两次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但该住户拒不改正,扰民行为依旧。约一个月前,本人报警处理后,司机行为曾短暂收敛,但近日又恢复原状,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涉嫌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该住户在家中为外部单位制作外卖餐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餐饮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该住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制售活动,涉嫌构成无证经营,依法应予以查处。

涉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住改商”) :该房屋性质为住宅,其用途应为居住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住户将住宅用作对外餐饮加工经营场所,未征得本栋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属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哪怕只有一户邻居反对,“住改商”也不能进行。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无证经营应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投诉诉求

恳请贵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以下事项:

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该住户涉嫌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依法查处违规“住改商”行为:责令该住户停止将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责令停止扰民行为:责令该住户立即停止每日清晨卸货、搬运等扰民行为,恢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书面反馈处理结果:请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五、补充说明

本人承诺以上反映情况属实。因该住户每日清晨6:00左右开始作业,时间过早,本人难以自行取证,恳请贵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本人愿意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进一步线索。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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