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0
涉及单位:住建部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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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4日,我在长沙市银江苑小区楼下看到对方张贴的租房广告,联系被告后实地查看银江苑F区3栋402室房屋,我对房屋条件满意。
对方系私自开展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正规经营门店,其以自身临时有事无法到场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劝说我先行支付500元定金,承诺为原告锁定预留该房屋,双方约定2026年7月15日到场签署正式租房合同。我按照对方要求,通过微信转账至对方私人个人账户,全额支付500元,被告未出具正规收款收据,全程仅使用私人账户收款,无对公收款渠道。
2026年7月15日,我依约到场签约,对方推脱无法到场,安排其他房管对接。房管此时才告知我:银江苑F区3栋402室房屋出过特殊事故、存在安全隐患,属于危房,暂时不对外出租,根本无法交付租住。
对方作为对外经营租房中介的从业者,事前完全隐瞒房屋系危房、存在重大不利信息、不能出租的核心事实,虚构房屋可正常出租的情况,诱导原告支付定金。同时对方无证从事房产中介经营,违规私收定金,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及市场监管相关规定。
事后房管带领我查看其他备选房源,全部房源均不符合我的租房需求,我明确拒绝更换房屋,并当场要求对方全额退还500元定金。对方多次推诿、拖延退款,后期直接不回复原告消息,恶意占用原告资金拒不返还。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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