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9
涉及单位: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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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在常德市德山十字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我驾驶出租车在绿灯状态下正常直行,李中明驾驶电动车闯红灯强行通过路口,导致事故发生。但交警却以未:遵守交通警察指挥为由,判定我全责,这与客观事实和现场证据完全不符!而李中明驾驶电动摩托车闯红灯的行为严重违返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发事故所跟本原因,即使在礼让的原则下,也不能完全免除闯红灯一方的责任!交警认定我未遵守交通警察指挥,但现有证据中没有任何现场交警指挥的记录与视频!该认定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存在捏造,陷害!
绿灯正常直行被认定全责!谁来保护守法司机!这一表述直击事件的荒谬性,将我塑造成一个遵守交规却遭遇不公的受害者!极易引发公众对执法者公平的质疑!在行车记录仪和监控截图等完整证据面前,交警依然作出了不合实际的认定,这会对执法公信力产生普遍担忧!礼让不能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机动车无责也要担责,这一贯性思维批判探讨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这证明执法透明度缺失,交警划我全责,那么现场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为关键证据,若无法提供,将视为认定随意性!行车记录仪完整还原了我绿灯直行对方闯红灯的实事足以证明我无过错!当时执勤交警和闯红灯的人才是事故的责任人,也不排除是交警号令他们闯红灯,所以交警划我全责有扭曲实事,故意推脱自身责任,这是循私枉法!
在此我恳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还原真相,督察涉事交警队给我一个公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且赔偿我在此次事故中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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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感谢当事人对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回复如下:
一、案件核查情况
(一)事故认定
2021年02月08日(农历腊月二十七),道路上车流量大,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协警肖疆浩被指派在莲池路与德山大道交叉路口维持交通秩序。监控视频显示,10时56分,事故发生前,肖疆浩在该路口北侧指挥车辆迅速通过,伤者李中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交警指挥下由北往南通过路口,与由西往东进入路口的黄保球驾驶的湘JT1028小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受理为一般程序事故。同年03月04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第九十条的规定,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就该起事故进行了集体研究,认定黄保球在通过路口时,未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二)事故程序
事故发生当日,三大队受理该事故为一般程序事故, 立即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中明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验,次日委托该中心对湘JT1028小车的行驶速度、车况、该车与二轮电动车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
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21年02月23日和24日出具了常德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31号、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393号、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394号和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三大队于02月23日将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黄保球和李中明儿子李浩;02月25日,又将上述三份车辆有关的检验、鉴定报告送达给双方,双方均签字确认送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三日内均未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上述检验、鉴定于2021年03月03日生效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三大队于检验、鉴定生效确定之日起第四日(即2021年03月08日)制作了第43070212021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次日,三大队将该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给黄保球和李中明儿子李浩,并告知其享有的复核等权利,双方均签字确认送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该回复中的“三日”、“五日”等均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三)事故复核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证,2021年03月11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受理了黄保球对该起事故的复核申请,黄保球于03月26日申请撤回了复核申请。复核系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申请或撤回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三大队办案民警始终依法依规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未曾暗示、威胁或引诱黄保球撤回复核申请。
(四)事故赔偿
经向湘JT1028小车的承保公司平安财险公司查询:平安财险公司、李中明和黄保球(包括其所属常德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三方已于2023年08月24日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该协议显示,李中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计546267元,平安财险公司在达成协议前已支付李中明赔偿款38000元,剩余508267元赔偿款应于2023年09月15日前支付完毕,黄保球和其所属公司与李中明就该起事故不再有其他赔偿和争议问题。平安财险公司已于2023年08月30日分别向李中明和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了赔偿款397807.46元和欠缴的医疗费110459.54元。上述协议款项已支付完毕,不涉及黄保球经济损失问题。
由于黄保球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车辆维修费和停运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三大队始终依法依规办案,未曾向各方当事人收取各项检验鉴定费用,其声称的鉴定费由常德经开区财政承担。
二、核查结论
投诉人黄保球认为三大队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故意栽赃陷害、徇私枉法、偏袒对方、故意给其划全责,并成功阻止其复核,让其自身赔偿了对方近60万元的投诉严重失实。
1、经调取相关证人证言及现场视频截图,能证明因临近春节,车流大,现场有交警指挥疏导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认定于法有据。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第九十条的规定,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就该起事故责任进行了集体研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黄保球承担全部责任,并非一名民警或大队负责人可以确定其责任。
3、此次事故投诉人黄保球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警察指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中明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根据2023年08月24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李中明、黄保球(常德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及相关支付记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已于2023年08月30前支付完李中明在此次事故过程中的全部经济损失546267元,黄保球无需支付相关费用。若投诉人黄保球与李中明私下达成其他赔偿协议,与交警无关。其前期若有垫付费用,应找李中明退回。其修车费应由其投保公司承担,若未投车辆损失险,则应由投诉人黄保球本人承担。其他费用于法无据。
4、2021年03月11日,投诉人黄保球因对此次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03月11日予以受理。期间,投诉人黄保球本人提出撤销申请,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于2021年03月26日决定终止复核。投诉人黄保球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提出复核申请和撤销复核申请均系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是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还是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均充分保障了其权利的合法行使,未发现存在民警阻止其复核或胁迫其撤销复核等滥用职权的情况。
5、邹勇与事故双方均不认识,不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的情况,在处理该起事故的过程中也未收受过双方当事人红包礼品礼金,未接受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未徇私情,事故处理于法有据,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