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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法院拒不移送公安

时间:2026-07-17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检查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我是(2003)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2025)湘0381民申6号虚假诉讼案的受害人。今天我举报湘乡市人民法院知法犯法、包庇虚假诉讼犯罪、拒不履行法定移送义务、剥夺公民基本生存权,严重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

一、原告虚假诉讼铁证如山,完全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必须移送湘乡市公安机关

本案原告盗用我与国营企业厂家签订的真实购销合同复印件(卷宗109页),盗用江西新余服务中心、新余铁坑两家江西公司的十车皮铁路货票复印件,起诉前6天突击伪造两份江西公司的证明先盖章后打印(卷宗34、35页),起诉8个月后又指使亲戚我不认识的假证人持手写假报告哄国营企业厂家工作人员签字,书证没有国营企业的公章,没有国营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卷宗29页、112页),卷宗29页,8个火车皮号码与卷宗34页、35页不符,凭空捏造巨额虚假债权,涉案总金额267502.75元,恶意起诉、恶意执行、恶意侵占我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告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无真实交易、无真实债权,蓄意通过司法手段侵占他人巨额财产;客观上实施了盗用合同、盗用货票、突击伪证、虚构交易、虚构主体、虚构欠款等全套虚假诉讼行为,完整闭环;后果上导致我二十余年错案执行、财产冻结、工资清零、身心受损、维权艰难,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全部构成要件,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注意法条用词是"应当"——这是法院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更不是想不移送就不移送!湘乡市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已发现全套证据造假漏洞肉眼可见,却拒不将原告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湘乡市公安局,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移、有罪不究,公然包庇刑事犯罪。

二、原审法官审判长、再审法官刘*林枉法裁判,符合《刑法》第399条民事枉法裁判罪

原审承办法官审判长,另案多次收受案件原告、代理律师红包礼金,2019年7月被湘潭市纪委监委给予记大过处分(三湘风纪网可查)。包庇原告、无视全套虚假证据、故意作出错误判决。

再审审判长刘*林,在明知原审法官违纪、明知原告全套证据造假、明知我拥有完整推翻原判决的铁证链前提下,实施了十八项严重违纪违法枉法行为:选择性删减证据时间、明知合同系盗用仍直接采信、无视国营企业当庭自认、明知自然人无对公结算资质仍拼凑虚假交易链条、明知原审送达程序违法拒不纠错、明知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拒不回避、私下当事人哄出具承诺书、无故驳回证据鉴定调卷申请、采信无公章卷宗30页、112页、130页、无车皮编号卷宗34页、29页的无效文书、明知货票归属第三方江西两个公司复印件孤证仍强行判给原告、立案后长期不送达立案通知书、两次出面干预公安机关办案、恶意删减我方全部原始交易时间、无视原审判决载明的资金流向预付款是给我企业,强行变更付款主体、2026年6月1月通话中自认案件有错被举报后全盘反悔、放任违法冻结拒不保障生存权益、蓄意删减案卷书证时间隐匿关键证据、刻意抹除伪证形成时间强行采信事后补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桂林的十八项枉法行为,每一项都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系统性、连续性、主动性极强,情节特别严重,完全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湘乡市人民法院收到我几十次次实名举报材料后,既不调查也不移送,反而以"找机关纪委反映"敷衍了事,等于让法院自己查自己的法官,这不是监督,这是包庇!

三、湘乡市法院拒不解除违法冻结,剥夺我全家基本生存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我于2026年6月12日邮寄执行异议申请书,书面申请保留本人及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持有邮寄邮戳为证。湘乡市人民法院签收文书后,仍然全额冻结我全家银行存款、微信账户及本人退休工资,一分钱不留,彻底剥夺我的生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人权,高于一切债权。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我已书面申请保留最低生活费的情况下,仍然全额冻结、分文不留,这不是执行,这是迫害!是在虚假诉讼基础上的二次加害!

四、三次邮寄举报材料有邮戳为证,湘乡市人民法院拒不处理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

我分别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2月17日、2026年4月29日,三次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湘乡市人民法院监察法庭邮寄投诉信、举报材料,邮戳清晰、收件人明确、有底单为证。三次邮寄,石沉大海,没有一次得到实质性答复,没有一次启动调查程序。

2026年7月16日,湘乡市法院在问政湖南平台回复我,仅一句话:"已多次对该留言内容进行过回复,网上不再重复答复。如认为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我院机关纪委反映。"——这是什么答复?这是敷衍!是推诿!是对群众诉求的极端漠视!

我三次寄到湘乡市人民法院监察法庭的材料,不回、不处理,现在又让我"找机关纪委反映"——请问我寄给监察法庭的材料,不就是找你们反映吗?你们自己的监察法庭都不管,让我找谁去?这不是典型的"踢皮球"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是"都应当接受"——没有任何条件、任何借口可以拒绝!湘乡市人民法院收到我的举报材料后拒不接受、拒不审查、拒不移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我的诉求:

1. 恳请介入调查,责令湘乡市人民法院立即将原告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 责令湘乡市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我和丈夫案外人工资、存款、微信账户的全部违法冻结,保留我及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保障基本生存权;

3. 对原审法官审判长、再审法官刘*林的枉法裁判行为启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 对湘乡市人民法院多次收到举报材料拒不处理、包庇虚假诉讼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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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6-07-22 17:18: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院已多次对该留言内容进行过回复,网上不再重复答复。如认为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我院机关纪委反映(电话:0731-56823728)。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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