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7
涉及单位:天心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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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9时30分至12时00分,你院雷*菊法官在审理(2025)湘0103民初6302号一案第一次庭审中,依职权决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
2025年10月20日16点13分,你院向本人发送开庭传票,要求本人于2025年11月13日14点到你院第九审判庭参与庭审。
2025年11月13日,本人与旁听人员按时到达法庭。因你院工作失误未通知鉴定人到庭,庭审被迫中止,雷*菊法官决定休庭。
你院的工作失误,导致本应可以在2025年11月13日完毕的庭审中止,导致本人被迫接受你院另行通知鉴定人并重新安排的2025年12月31日的庭审,增加了本人诉累,浪费了本人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开庭前的准备(一)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鉴于雷*菊法官系你院工作人员,其违反法律规定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的行为,损害了本人的合法利益,你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照上述规范对其予以处分。
问责人:王丽明
2026年7月17日
附:
1.2025年6月18日第一次庭审笔录
2.2025年10月20日送达传票
3.2025年11月13日第三次庭审笔录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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