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审理“135人诉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中,程序严重违法

时间:2026-07-13

涉及单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致: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

我们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135名职工。现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下称“冷水滩区法院”)在审理“135人诉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中,长期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劳动者诉权的问题,向贵栏目正式投诉,恳请予以调查、监督和报道。

一、投诉人(135名职工,名单附后)

原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职工唐××等135人(详见附件签名册)。

二、被投诉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三、投诉事由

冷水滩区法院在受理本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实体上错误适用司法解释,违法拒绝立案;

2.程序上拒不依法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书,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3.十八年后仍以短信方式拒绝立案,程序违法行为持续至今。

四、基本事实与维权经过

(一)纠纷起因

2003年底至2004年5月,原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下称“永州建行”)以“减员增效”为名,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法解除包括唐××等在内的135名正式固定职工的劳动合同,裁员比例超过35%。

自2004年起,135名职工持续通过信访等渠道向永州建行及其上级机构主张权利,但问题始终未获解决。

2008年5月5日,我们向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永劳仲不字〔2008〕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2008年首次起诉:法院口头告知“不受理”,拒绝出具裁定书

我们不服仲裁决定,于2008年5月20日向冷水滩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该院口头答复:“企业改制行为,不属于法院管理范畴,不能受理。”我们多次恳请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以便上诉。该院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并表示“省高院有文件……不受理、不立案、不写文字答复”。

该行为直接违反以下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同规定第十二条:不予受理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院长审批,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十八年信访无果,致信巡视组后方获回应

此后,我们先后向冷水滩区人大、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信访局等反映该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的程序违法问题,均未得到有效纠正。我们被迫走上长达十八年的信访维权之路。2026年4月15日,我们向中央第十巡视组递交了《致中央第十巡视组的信》,反映了上述情况。2026年6月12日,我们收到诉讼服务热线12368短信(见附件),同时冷水滩区法院主动电话联系我们,要求重新提交诉状。我们于2026年6月13日向该院提交了《诉状》《关于唐××等135人与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的情况说明》等资料,郑重说明此次提交并非新的独立诉讼,而是对2008年5月20日已提起、但该院当时违法拒不立案、拒不裁定的同一案件的延续和重申。

(四)2026年7月10日短信回复:十八年后仍拒绝立案,程序违法依旧

2026年7月10日,冷水滩区法院通过12368短信回复称:“本案系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起决定性作用,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未出具裁定书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见附件)

十八年间,冷水滩区法院从“口头告知不受理”变为“短信告知不受理”——程序违法的方式变了,但拒绝依法出具书面裁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实质从未改变。

五、被投诉法院短信回复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

(一)实体问题:对法释〔2003〕1号存在扩大解释和错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纳入受案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该条文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明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未设置“企业改制”的除外情形。

“减员增效”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自主民事行为,非政府行政性调整。永州建行以“减员增效”名义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基于自身经营策略作出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其直接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条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仅限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永州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企业自主行为,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或划转。“减员增效”是企业内部经营策略,不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范畴,更不涉及政府对国有资产的行政性调整或划转。冷水滩区法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偷换概念为“企业改制的争议”,属于对该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和错误适用。

后续司法解释已明确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九)项同样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明确列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

上述司法解释的演进脉络清晰表明:仅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企业自主改制(包括企业自行决定减员增效等)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永州建行的“减员增效”行为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上位法适用错误:无视法律优先适用原则

冷水滩区法院依据法释〔2003〕1号第三条排除受理,在法律适用上违反了三个基本原则:

原则 具体分析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释〔2003〕1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二者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冷水滩区法院以下位法司法解释限缩上位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构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直接抵触。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争议领域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于本案;法释〔2003〕1号系针对“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这一一般性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非专门针对劳动争议的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法释〔2003〕1号施行于2003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于2008年5月1日。后者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更为明确,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三个法律适用原则同时指向同一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优先适用。冷水滩区法院仅依据法释〔2003〕1号第三条即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完全无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上位法、特别法、新法的优先适用效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程序问题:未出具书面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08年5月20日,135名原告向冷水滩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后,该院既未在七日内立案,也未在七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书,仅以口头方式告知“不受理”。该行为直接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不予受理必须在七日内以裁定形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必须出具裁定书,并明确了制作、审批、署名和盖章要求。

口头告知及短信回复导致的法律后果:

原告无法知晓不予受理的正式理由——口头告知无法载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原告无法行使上诉权——没有书面裁定书,即无上诉标的;

原告无法为后续救济留存证据——口头告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文书的证明效力。

冷水滩区法院声称“未出具裁定书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完全相悖。

六、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四条——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不予受理须在七日内以裁定形式作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第三条——仅限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性调整、划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第(九)项——企业自主改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必须出具书面裁定书。

七、法律适用对照表

争议焦点 冷水滩区法院援引依据 正确法律依据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法释〔2003〕1号第三条(企业改制纠纷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明确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自主减员是否属于“企业改制” 法释〔2003〕1号第三条(政府行政性调整、划转) 法释〔2010〕12号第二条、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九)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以何种形式作出 口头告知/短信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必须出具书面裁定书

八、投诉请求

恳请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关注并报道此事,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促使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依法纠正2008年至今的程序违法行为。

督促冷水滩区法院对本案予以正式立案审理,或依法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书》 ,以便135名原告依法行使上诉权。

切实维护135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十八年的维权之路得到公正回应。

投诉人:原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135名职工(见起诉状)

日期:2026年7月13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