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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作为 老百姓维权艰难

时间:2026-07-09

涉及单位:郴州市一中郴州市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我叫王宗林,在教育系统工作将近40余年,

1986年,我调入市一中,从事会计工作。任职期间,我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累计为学校上交利润几十万元。

工作开展过程中,因缺乏办公场地,外来业务人员无法正常接待,严重影响业务推进。当时学校账户经常没有钱,为缓解学校经济压力、为学校创造更多收益,我主动提议在原水玻璃厂搬迁后的地基上,自筹资金修建校办工厂三层办公大楼。该提议经校领导郝清流及总务处主任许志福批准后,我于1991年年底建成大楼,工程总花费6万多元,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全程未让学校承担任何费用。大楼建成后,校办工厂业务稳步向好。还解决了很多校领导和老师刚来学校工作没有住房的问题,黄云、陈亮朝等校领导还有很多老师都在这栋楼居住过。

然而1997年,新任校长黄守芬为规划建设学校食堂,决定拆除该办公大楼。我多次与校方协商,均未有答复。为此我正式提出诉求:校方提前拆除自建办公大楼,应赔偿我建房投入及工厂业务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黄守芬校长始终不予答复,还安排副校长刘解清强行拆除了大楼。此后我多次要求经济补偿、申请回校上班,均被校方拖延推诿、置之不理。彼时我家庭负担沉重,家中80多岁老母亲病重在床,子女在校读书,妻子下岗无业,全家生活举步维艰。

在这期间,学校正好开展房改福利分房工作,因校方拆除我的办公大楼,导致我失去经济来源、四处谋生,全程未通知我参与福利分房。我为学校奉献数十年、上交巨额利润,却至今未能享受应得的福利分房待遇,如今落得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境地,内心深感不公。

本人为单位老职工,长期居住单位分配公房。在公有住房房改工作期间,单位严重失职,未履行通知职工参与房改的法定义务。致使本人错失房改机会,房屋至今无法确权,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完全由单位造成的问题。

入住至今,本人一直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多年持续承担租房费用,期间多次向单位咨询房屋产权办理事宜,均被告知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一直搁置未解决。

在此,我恳请上级领导体察我的实际困难,根据事实情况解决以下问题。本人完全符合当年本地职工房改购房全部资格及条件,现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及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

1、为本人补办该房屋房改购房全部审批手续;

2、按当年房改成本价核定房款,配合本人补缴相关费用;

3、出具房改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本人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4、对我1991年自筹资金修建的办公大楼,给予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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