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6
涉及单位: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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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政府领导:
本人杨丽萍,女,60岁,侗族,身份证号433****96603040043,住靖州县渠阳镇飞山新城B栋1单元401室,电话13974556996。本人因不服靖州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6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19号),已向靖州县政府申请复议,但该处罚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和选择性执法,作为普通退休工人受冤屈无门,特向市领导实名反映,恳请督办、公正处理。
一、基本经过
2018年本人与黄达盛、郭利军多户在靖州县江东片区同期筹备、同期动工建房,土地由村民黄达盛提供原拆原建,签有《共同建房协议书》,村委盖章、全组村民签字确认,材料已报江东管委会。2026年6月3日,靖州县自然资源局仅凭"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19号"认定我为违建户主,责令拆除1080㎡建筑物并处罚款。但本人仅是共同建房出资方,非土地权属人及审批户主,县生态执法局2021年12月3日文件亦确认违建主体为黄达盛。
二、主要问题
1、处罚主体错误、事实不清:忽视共同建房协议、村委审批及村民同意事实,将出资人错误认定为违建户主处罚。
2、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罚:同期同情形建房的郭利军(县林业局公职人员)未被处罚——2024年6月林业执法无人机航拍多户同时测绘,仅本人资料被上报,郭利军违建由江东便民服务中心2024年7月18日签收回执确认却未启动处罚,明显不公。申请人与郭利军同期建房(2018年同期筹备、动工),林业执法大队2024年6月无人机航拍时,多户建房面积同时被测量,情形完全一致。但执法部门仅将申请人的资料上报,郭利军的违建行为被“刻意隐瞒不上报、不纳入排查”,仅仅移送到江东便名服务中心就不了了之,导致后续仅申请人被追责罚款(见附件:2024年7月18日江东便民服务中心的《签收回执》,明确了郭利军违建的事实)。现场照片(附后)显示:郭利军的车辆(车牌号:HNHX2916)停在其家门口,郭利军在自己违建房屋内的照片等2021先1月20日这车就一直停在郭利军的违建房屋地盘,其房屋与申请人房屋相邻,建筑时间、占地情形高度一致,但未被处罚。被申请人对同情形违建“选择性上报、选择性处罚”,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原则。
3、程序欠妥、未回应合理诉求:2026年5月20日听证本人明确提出工具房属"原拆原建"请求保留,处罚决定书未作任何回应,且未区分原拆原建与恶意占地,全部责令拆除违背过罚相当原则。2026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会,申请人明确提出:“保留工具房,因为该地块位于水源保护区(二级)内,与生态保护红线覆压,不符合规划,但工具房属于‘原拆原建’范畴,请求保留。”听证笔录(附后)显示,申请人多次强调“工具房是原拆原建,仅用于存放工具,面积小、影响低”,但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无视该诉求,仍责令“拆除1080m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程序上未对申请人合理诉求进行实质回应,违反《行政处罚法》“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要求。
4、处罚决定违背“比例原则”,未区分“违建”与“原拆原建”的合理性。申请人房屋及工具房属于“原拆原建”(有旧房拆除前的原貌照片证为证),并非“恶意侵占土地”。被申请人直接责令“全部拆除”,未考虑“原拆原建”的历史成因、建筑用途(工具房)、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水源保护区内本就不宜大规模拆除),违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最小损害”的比例原则。
5、法律适用错误。错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忽视“原拆原建”的特殊情形。《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本案中,申请人建房属于“原拆原建”(土地性质未改变,仍为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范畴,有村委审批、村民同意为前提),并非“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错误适用“非法占地”条款,忽视“原拆原建”的历史背景与合法性基础,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三、本人诉求
1、 恳请省政府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案选择性执法问题,督促靖州县政府在复议中依法撤销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同期同情形违建郭利军同等认定、同案同罚,不搞双重标准。
3、对本人房屋中属原拆原建范畴的工具房,实地勘查后予以保留,不予拆除。
4、对本人举报的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线索予以保密并核查。
本人愿对所反映情况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同建房协议、村委证明、郭利军违建签收回执、现场照片等材料供核查。盼复!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
申诉人:杨丽萍
2026年7月6日
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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