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1
涉及单位:湖南长沙司法局和湖南长沙律师协会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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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2日,本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与湖南强法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刘慧律师承办案件,已足额支付律师费18010元,转账凭证、收款记录详见附件。案件全程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代理工作多处疏漏、未勤勉履职,湖南强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未履行律所法定监管义务,具体事实如下:
1. 承办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代理义务,违规交由无执业资质人员对接全部案件事务
案件洽谈、收费沟通、日常案件对接均由律所助理、行政工作人员负责,执业律师刘慧没有与本人当面沟通,存在借用其名义签订委托手续、实际由非律师处理核心法律事务的情形,违反律所统一承办管理规定。
该律师起草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存在遗漏,判决书显示四项诉求两项未被采纳、一项诉求书写不全;证据清单多处事实表述偏差、法律条文适用不当,代理前未完整核对全部案件证据,未全面、如实向本人提示诉讼风险。
签约后案件推进消极,本人多次主动微信、电话询问办案进度,长期得不到有效答复,只能自行前往法院查询案件进展,代理服务严重滞后。
2. 湖南强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收案、收费、案件监督流程均不规范
委托接待未走律所统一规范流程;收取18010元律师费后,经本人多次催告至今未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案件档案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完整案件承办工作记录。
律所明知存在借用律师名义接案、非律师人员主导办案的情况未及时制止;临近开庭,未安排本所执业律师出庭,另行委托外所律师开庭,事前未与本人充分协商;本人沟通退费、补救事宜时,律所仅简单推诿,无内部投诉处置与案件补救机制,未履行对执业律师的监督管理义务。合同未列明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额外开支标准,额外开支未实际产生却存在收费模糊情形。
3. 存在不实引导、未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造成委托人直接损失
签约沟通阶段,律师针对律师费承担事宜作出引导表述,告知本人律师费仅为前期垫付,最终可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败诉方承担维权律师费。但律师起草起诉状时,未将律师费列为独立诉讼请求,开庭时无法当庭追加该项主张,最终案号(浙1024民初2934号)判决由本人自行承担律师费18010元,后续维权亦产生额外诉讼成本。
本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要求律所开具发票、协商退费与损失赔偿,对方长期不回复消息、拒接沟通,协商无果。
4. 违规行为对应的行业规范依据
案涉律师上述行为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审慎代理、规范接待告知委托人的相关规定;湖南强法律师事务所未落实统一收案、规范收费、执业监督等法定义务,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行为造成本人财产损失,损害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
造成的后果
1. 浙1024民初2934号案件18010元律师费由本人自行承担,后续维权产生额外诉讼开支;
2. 本人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沟通、查询案件,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向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律师协会实名投诉,恳请监管部门核查全部事实:
1. 对刘慧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规予以行业惩戒;
2. 责令湖南强法律师事务所退还全部律师费,并赔偿本人因代理疏漏产生的经济损失。
证据清单(复印件上传平台,原件本人留存备查)
1. 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已上传)
2. 律师费转账记录、微信收款截图
3. 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佐证不实引导、消极办案、拒不开票事实)
4. 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
5. 与律所协商退费、索要发票的聊天记录
6. 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隐私信息打码)
7.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条款页面)
其他材料传不了,我可以邮箱发送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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