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1
涉及单位: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及黄花镇拆迁办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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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人信息:
姓名:鲁平
身份证号:4301****9106022282
联系电话:138****9341
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除公冲组273号
被举报单位:
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黄花片区尾流区指挥部
经手人员:杨海波(长沙县拆迁办负责人)
经办人员:柳佳、周鹏、刘杰明(长沙县黄花片区指挥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人
恐吓人员:石建国
举报请求:
该项目的执行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补偿不公问题,导致我家庭合法权益受损,生活陷入困境,特此向纪委实名反映。
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彻查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黄花片区机场改扩建拆迁指挥部在2016年黄花机场改扩建项目尾气流搬迁过程中,涉嫌以举报人名义虚报数据、伪造档案材料、私改协议、伪造签字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维护国家资金安全与举报人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严重违法,剥夺群众知情权与参与权
征收程序涉嫌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未依法进行“三公告”等程序违法问题。尾流区搬迁套用2020年东扩项目安置公告;
二.核心证据涉嫌伪造,性质极其严重
当时给予我的原件与我在县征地拆迁中心档案室调取的原件完全不符合(更改项目名称、代替户主签字、虚报数据等);请求纪委重点调查档案文件的真伪,以及是何人、为何伪造。
三.补偿标准显失公平,导致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补偿款被严重压低,没有足额补偿,克扣老百姓补偿款、户头费,生活过得很拮据,因补偿不足,家庭生活长期拮据。为了维持生计,我丈夫被迫长期超负荷工作,最终在工作岗位上倒下,如今是植物人状态,导致目前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
四.侵害新增人口权益
2016年5月份,我已怀孕4月余,属于组上集体经济成员,理应享受一切待遇,当时负责人石建国以“再不签字就走不了”等言语进行威胁、吓唬。我们在长期受机场噪音污染影响、身心俱疲且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字。导致剥夺我儿集体组织成员权益、征地补偿权和安置补偿权益,未获得任何补偿;
五.代替签领条
2016年5月10日和5月12日,经手人柳佳以“汤方圆”名义伪造本人签名。
举报人近期调阅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档案室保存的相关协议与文件时发现,档案内存档的所谓“原件”与举报人本人持有的原始文件内容严重不符,存在多项数据虚报、伪造签字,包括但不限于:
1. 协议关键条款被私自修改;
2. 签名笔迹非举报人本人所签,系他人冒签;
3. 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被擅自变更。
二.本人系黄花机场拆迁安置群众,黄花镇机场口社区空港朗园小区,鲁平,丈夫宋广2024年因长期加班熬夜突发脑干出血致全身瘫痪,长期住院治疗,已办理低保、残疾证,家中仅有一套拆迁补偿购置的房屋,高额医疗开支难以承担,若变卖房屋治病,我与十岁孩子将无住所可居。同片区多名身患重病(情况没我家严重)的拆迁邻居,均通过拆迁办申报领取到拆迁办困难补助,我多次主动前往拆迁办咨询申报事宜,工作人员却刻意否认存在该项救助政策,拒不接收我的申请材料,漠视重病困难家庭基本生存需求,至今未给予一分钱帮助,存在严重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现恳请相关部门核查黄花机场拆迁救助相关政策,依规给予我同等帮助,同时协调民政部门落实重度重病家庭救助,缓解我家医疗、住房双重生存压力,督促涉事工作人员规范履职并给予答复。
这也是来自于一位三十来岁,手无缚鸡之力的女性对社会的呼吁,呼吁社会改变此种办事形态,如今各部门就是谁凶谁闹谁有关系,谁就得到帮助,对于我这种需要边照顾小孩,边上班,还要边照顾老公的女人,真的想得到各部门的公平对待,如果此种情况还得不到相同的对待,真的就是在生死边缘徘徊了,会活活把我逼死。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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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项目征地程序违法的问题
经核实:2013年至2015年黄花机场飞行区东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征地、建设,为改善机场周边受飞机噪音、尾气流严重影响的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根据省、市、县联合会议精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特将周边部分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申请搬迁的方式纳入黄花机场东扩项目予以搬迁补偿、安置,搬迁工作由属地政府及属地片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不涉及土地征收,因此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也不存在拆迁程序违法的问题。
(二)关于该户补偿问题
依据调查登记、补偿资料显示:您和您丈夫(宋某)系汤某圆(汤某国)户内成员,该户于1996年办理《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持证人宋某辉(已故,系汤某圆丈夫),建房档案显示家庭人员为宋某辉、妻子汤某圆、儿子宋某、母亲陈某华。实建楼房一栋和部分平房,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县区部门联合审查认定该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00㎡+35㎡+20㎡=355㎡(35㎡为合户奖励面积,20㎡为独生子女优待奖励面积),就房屋补偿事项于2016年3月3日签订了《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资料》,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腾地通知书》,告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补偿和补助金额、房屋拆迁期限及付款办法,房屋补偿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已于2016年5月6日通过湖南星沙农商行黄花支行支付到汤某圆账户;房屋残值补助已于2016年8月8日通过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支付到汤某圆账户;个案补助已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长沙银行榔梨支行支付到汤某圆账户;另住房货币补贴费用(含独生子女优待),以补贴凭证方式发放,已于2016年7月7日由户内成员宋某领取(上述款项均有户主或户内成员签字领条);按政策核算的所有补偿、安置费用已全部支付到位。
(三)关于该户新出生人口的问题
由于搬迁工作采取分步、分批实施原则,人口的认定时间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调查建档的人口作为搬迁人口,新增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为公示无异议后45天。该户为第一批搬迁人员,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按照所反映的时点,汤某圆户参与安置的人员为:汤某圆、宋某、鲁某及陈某华四人。该户新增人员系实施搬迁截止时间后才出生登记入户的新增人口,故不能纳入原家庭搬迁补偿安置。
(四)关于反映该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原件与县征地拆迁中心档案室调取原件不符的问题
经核实:《腾地通知书》制作过程中由于笔误,将按期拆迁奖励金额92300元误填为92600元,由此造成该文书金额与财务金额不一致。关于签名问题,经比对补偿资料、领条签字并与经办人员核实确认,未发现存在代签行为。相关拆迁补偿款项均严格按照财经管理制度及规定流程完成拨付,补偿资金已通过银行点对点支付至该户,并未影响您户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留言的回复。如果您有其他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与我单位联系:0731-84012558。
长沙县征地服务中心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