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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恶意与长沙中升物业串通,伪造关键证据

时间:2026-06-29

涉及单位: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尊敬的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被投诉人

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单某、唐某系中升物业在(2022)湘0103民初2611号、(2024)湘0103民初8132号、(2026)湘0103民初4541号、(2026)湘0103民初4561号等系列案件中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二、核心投诉事项

在上述系列物业费纠纷案件中,中升物业与代理律师单某、唐某恶意串通,伪造关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虚构服务依据,提交明显虚假、存疑的证据材料,未尽律师法定审查义务,误导法庭裁判,涉嫌妨害民事诉讼与虚假诉讼,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律师执业规范。

三、事实与理由(证据造假及违规细节)

(一)证据时间线全面矛盾,系倒签伪造

1.中升物业2006年已实际入驻恒盛世家小区(湖南日报2025年9月11日报道佐证,明确其为2006年交付小区的指定物业,服务近二十年)。

2.业主2007年8月8日、2009年6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均已明确约定物业单位为中升物业,足以证明其2009年11月28日前已为小区指定物业公司。

3.中升物业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落款日期为2009年11月28日,明显“先服务近三年、后补签合同”,完全违背前期物业“先签约、后入驻”的法律规定与行业常理,系事后刻意伪造。

(二)同类案件证据前后不一,坐实合同造假

4.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中升物业2016年起诉郭珩的案件((2016)湘0103民初551号),提交的证据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而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2020年起中升物业在多起同类案件中,证据均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现突然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无任何合理变更理由,足以证明该合同系为诉讼临时伪造。

(三)证据无备案、仅存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6.中升物业仅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至今未提供原件核对,亦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件佐证。

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中升物业刻意隐瞒原件、仅提交复印件,本质是掩盖造假事实。

(四)合同内容残缺、刻意拼凑,无核心履行依据

8.合同约定的附件一(物业构成)、附件四(服务标准)均缺失,核心履行与收费依据完全空白。

9.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178号),湖南物业收费实行四级等级标准,对应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及质量;但案涉合同全无上述核心条款,明显系拼凑的虚假文本。

(五)合同适用依据超前,暴露编造低级漏洞

中升物业提交的合同落款为2009年11月28日,却引用2010年7月1日才实施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签约时该文件尚未出台,属于伪造证据时的低级错误,直接证明合同内容不真实。

(六)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冲突,否定真实性

本人及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中升物业提交的2009年合同,与业主购房时已公示确认的服务期限完全冲突,足以证明该合同并非当时真实签订,系事后为诉讼伪造。

(七)合同形式要件严重违法,未成立、不生效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物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未依法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

(八)期限约定违法,超出合法服务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固定前期物业期限至2010年12月30日,中升物业提交的合同未遵循该约定期限,且实际服务早已超期,超出部分无任何合法依据,合同整体合法性存疑。

(九)代理律师未尽法定审查义务,恶意串通造假

10.法定审查义务: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司法判例,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负有法定、主动、审慎的审查义务,不能以“当事人提供”免责。

11.明显疑点未核实:案涉合同存在日期矛盾、签章不全、复印件无原件、依据超前、内容残缺等肉眼可见的造假痕迹,律师单鹏、唐齐未核实、未补正、未拒绝提交,反而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庭。

12.恶意串通,涉嫌犯罪:明知证据虚假仍代理起诉、提交伪造合同,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刑法》第307条之一),同时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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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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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福区司法局 2026-07-10 14:52:59

    网友:您好!
    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对您反映的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涉嫌伪造证据参与虚假诉讼的投诉事项高度重视,已联系该律所自查。
    您投诉律所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因您本次投诉属于首次投诉,依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之规定,建议您将投诉书、身份证明及证明被投诉律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邮寄至长沙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长沙市律师协会联系地址:长沙市湘府东路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3楼
    长沙市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电话:0731-8540811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开福区司法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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