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8
涉及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公安部门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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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店违规养犬咬狗吓人、出警民警履职不到位,恳请依法重新处理的问政投诉
尊敬的相关监管部门:
本人投诉,在正常通行遭遇他人违规养犬恐吓、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惊吓后,依法维权过程受阻,辖区出警民警未依照长沙本地养犬条例及国家治安管理相关法规履职、消极处置、和稀泥式执法,纵容市民违法养犬行为,现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重新依法办理案件,维护普通市民的合法人身安全与正当维权权益。
一、事件完整经过
2026年6月28日下午14点20分左右,我带着年仅5岁多的女儿,正常步行途经望城区月亮岛路兔宝宝健康定制专业店(润和又一城店) 门面路段,同时合法牵领着自家小泰迪犬正常通行。
行进途中,该店铺内突然冲出一只未佩戴犬绳、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大型犬只,径直冲到我与孩子身边,恶意扑向我家犬只,同时有扑咬、逼近伤人的危险动作,行为极具攻击性。突如其来的恶犬扑窜行为,当场严重惊吓到我和年幼的女儿还有我家泰迪,狗子蜷缩发抖,孩子明显恐慌、害怕哭闹的状态,身心受到不良影响。
为保障我和孩子的人身安全,我当即甩开自家小狗才避免咬伤,主动驱赶该无绳野犬,但犬只并未退避,危险状态持续存在。危急情况下,该店铺走出一名女性(系涉事犬只主人),但其不仅没有及时管控自家犬只、向我们致歉安抚,反而态度恶劣、言语强势,一味辩解声称“我的狗不咬人,我店里有监控”,拒不承认自身违规养犬、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过错,我因此与对方发生争执。
二、本人依法报警维权,却遭遇警方履职不作为、处置不公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与当事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选择依法报警求助,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养犬、恐吓群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但出警民警抵达现场处置时,仅简单查看店家提供的监控,该监控完全没有拍摄到事发地,我当及提出警方协同双方调取物业的监控,物业监控正好能清晰拍到事发地全过程却被警方拒绝,全程采取和稀泥、踢皮球,息事宁人的处置方式,未对犬主人不牵绳养犬、放任犬只恐吓未成年人及市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任何口头批评、警示教育,未依法责令其整改。
更为不合理的是,民警刻意推诿履职责任,声称他们部分只管人不管狗,该问题需要联系城管局才能处理,拒不履行公安部门法定管辖职责,未按照现有法规对涉事犬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任何处置,直接纵容了违法养犬行为,导致我本次合法维权诉求完全落空,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涉事犬主人行为明确违法,公安部门具备法定查处职责
本次事件中,涉事犬主人的行为,完全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系法定执法主体,理应依法履职处置,具体法规依据如下:
1. 根据2025年9月1日施行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是公安部门法定、专属的工作职责,不存在推诿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
2. 根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养犬人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为犬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处以罚款、扣押犬只。涉事犬只全程未牵绳、放任外窜恐吓路人,完全符合法定处罚情形。
3.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恐吓他人的,经警告拒不改正,可依法处以罚款;未采取安全措施,放任动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重的,可依法予以拘留处罚。
本次事件中,犬主人违规散养犬只,放任犬只当众恐吓成年人及幼童,已经构成明确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现场公共监控、事发经过均可佐证),完全属于公安机关的查处范围。
四、投诉核心诉求
本次事件中,我作为普通市民,携幼童正常通行、遵纪守法,却无端遭遇违规犬只恐吓,身心受到惊吓。在自身合法人身权益遭受侵害、主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却因出警民警履职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推诿法定职责,导致违法行为无人追责、违法人员无需担责,合法维权过程严重受阻。
安全无小事,养犬管理事关市民人身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执法部门若消极履职、纵容放任,只会助长违规养犬行为,未来极易引发真正的犬只伤人事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为此,我郑重向各相关部门问政、投诉,提出以下诉求:
1. 恳请上级公安督察、法制部门介入,核查本次出警民警处置流程,纠正其履职不到位、推诿职责、消极执法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
2. 恳请相关部门调取物业完整现场监控,依法对涉事店铺犬主人未牵绳养犬、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重新处置,依法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整改的处罚,留存执法记录;
3. 督促属地派出所依法履职,严格落实《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杜绝和稀泥式执法,从源头整治辖区违规散养犬只问题,杜绝后续再次发生犬只吓人、伤人事件,保障周边居民、通行市民的人身安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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