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8
涉及单位:澧县码头铺镇政府和澧县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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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澧县自然资源局、码头铺镇政府越权代办高丰楼房屋证件的专项情况说明
本人:黄海兰,现就澧县码头铺镇高丰楼房屋证件办理事宜,实名说明澧县自然资源局、码头铺镇人民政府存在严重越权行政、违规代办办证、程序违法、超越法定职权履职的事实,全程属实、有据可查,恳请平台监督核查,纠正基层行政乱作为、越权办证侵害百姓财产权益的行为。
一、事发准确时间、地点、涉事主体
事发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码头铺镇高丰楼(本人合法占有、使用的自有房屋)
事发时间:涉案房屋集中清查、统一办证期间(对应本案行政办证、确权、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全流程时段)
违法主体: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码头铺镇人民政府
二、法定职权规定:政府无权代替百姓代办、确权、擅自处置私人房产办证事宜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必须由权利人本人或合法委托代理人主动申请,行政机关仅负责依申请审查、依规登记,无任何法定职权主动代替群众代办房产证、主动认定房屋权属、擅自补录、变更私人房产登记信息。
简单来说:老百姓不申请、不委托,政府绝对无权私自代办、私自确权、私自办证。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是政府可以主动插手、主动代办、主动确权的行政职权范围。
三、两单位具体越权、违规办证事实
1. 超越法定职权,主动越权代办私人房屋证件
案涉高丰楼属于本人私人合法财产,本人从未向澧县自然资源局、码头铺镇政府提交办证申请,也从未出具任何书面、口头委托,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但两行政机关擅自突破法定职权,在无本人申请、无本人授权、无本人签字确认的前提下,主动介入本人私人房产办证事项,私自启动高丰楼房屋核查、确权、办证流程,属于典型的行政越权、主动乱作为,完全超出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范围。
2. 越权替代司法、民事确权,私自认定房屋产权归属
房屋权属认定属于民事财产权利范畴,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判定、私自确权。但澧县自然资源局、码头铺镇政府借统一清查办证名义,越权行使民事确权职权,绕过真实出资、真实占有、真实权属关系,擅自对本人高丰楼房屋作出权属界定,制造不实办证材料,为后续错误登记、违法不予赔偿决定埋下隐患。
行政机关只管依规登记,无权定谁家房子,两单位明显越权跨界履职。
3. 违规制作、使用不实材料办证,属于越权履职衍生违法行为
因两单位本身无代办、确权职权,其主动制作的案涉办证材料、清查材料、权属核对材料,均是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材料,来源不合法、程序不合法、职权不合法,本质属于越权行政产物,不具备合法行政效力。
4. 基于越权办证行为,继而违法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持续侵害百姓权益
正是因为前期两单位越权代办、越权确权、违规操作办证流程,导致本人房产权益被错误认定。在本人维权追责后,两单位又依据自身越权产生的错误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属于越权履职+错误纠错+持续侵权,整套行政行为自始违法、自始无效。
四、对应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主动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代办、主动确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仅具有登记审查职责,无主动确权、主动代办私人不动产证件的法定职权,超出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无效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因越权行政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诉求
综上,澧县自然资源局、码头铺镇政府在澧县码头铺镇高丰楼房屋办证事宜中,无申请、无授权、无职权却主动代办、主动确权、跨界越权行政,属于典型基层行政越权、乱作为,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直接侵害我的合法房产财产权益。
恳请平台依法监督督办:
1. 认定澧县两单位越权代办、越权确权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2. 督促撤销基于越权行为产生的错误认定及不予赔偿决定;
3. 纠正基层行政越权乱象,维护普通百姓合法财产权益。
申诉人:黄海兰
日期:2026年06月28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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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8月,原杨家坊乡杨家村刘某运、马某香、敖某兵、胡某战、胡某佳、汪某荣、胡某亚、胡某凤、胡某美九农户申请宅基地,提交了《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村民委员会同意呈报意见、杨家坊乡规划建设环保站符合规划意见、乡国土管理所实地勘查后同意呈报意见、乡政府同意呈报意见、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审批的符合规划意见、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同意呈报意见,经县政府批准核发了《澧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审批单》,缴纳了土地占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其用地审批合法。网友反映无申请、无授权、无职权问题不属实,更没有主动确权一说。原澧县国土资源局依申请进行登记办证,也不存在跨界越权行政行为。
后来网友就本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问题、澧县自然资源局是否违反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定。一是澧县自然资源局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其登记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二是网友未向澧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过土地登记申请。网友在2025年3月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自然资源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明确回复可向澧县自然资源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办证,截至目前也并未收到网友办证的申请材料。
网友反映督促撤销基于越权行为产生的错误认定及不予赔偿决定的问题,澧县自然资源局在2025年的5月16日对网友的《申请行政赔偿的处理决定书》中已明确回复,我局的登记行为合法,您基于对案涉土地依据土地用途按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要求行政赔偿依法不能成立,故决定不予赔偿。如不服自然资源局的决定,也向网友指明了救济途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