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7
涉及单位:安化县人社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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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安化县原大集体下岗职工彭新跃。现实名反映安化县人社局在办理本人退休审批过程中,涉嫌违法篡改个人档案身份及社保缴费数据,导致本人至今无法领取养老金。具体事实与核心诉求如下:
一、 无视客观数据,存在“穿越建账”的逻辑悖论
安化县人社局在答复中认定我是2018年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但本人持有的《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单》明确显示,我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请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能穿越回1996年建账?这一客观数据恰恰证明我早在90年代就由单位统一建档参保,人社局现行的身份定性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二、 无视原始档案,以荒谬理由终止待遇核定
本人手持合法的《招工表》和经劳动局盖章确认的《调资表》,这是国家认定企业职工身份的法定凭证。但人社局无视原始档案,仅凭系统内被违法篡改的数据否定我的职工身份,甚至以极其荒谬的“丧失国籍”为由终止人员待遇核定。此举属于典型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乱作为。
三、 断章取义适用政策,刻意规避刚性规定
人社局在答复中引用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第二条,称本人不视同工龄,却故意回避该文件第五条关于“已纳入统筹企业职工参保规定的按原有规定不变”的刚性规定。本人有招工表且有1996年建账记录,明显属于“已纳入统筹”的企业职工,理应适用老政策。人社局刻意适用针对“未参保人员”的新政策,属于滥用职权。
四、 以法院判决为挡箭牌,掩盖基础数据造假事实
人社局试图以“法院已裁定”为由拒绝纠错。但法院审理侧重法律程序,若人社局在底层数据上违法篡改身份、变更参保信息,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如何能服众?司法救济绝不能成为掩盖行政错误的遮羞布。
五、 核心诉求与“灵魂四问”
本人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责令安化县人社局正面回应以下四个问题,并依法依规兑现本人的养老权益:
1. 我的合法招工表不能代表企业职工身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我的1996年建账记录被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 人员待遇核定显示“丧失国籍”的书面凭证究竟在哪位领导手上?
4. 个人参保信息上的资金去向究竟在哪里?
以上反映情况句句属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盼复!
反映人:彭新跃
联系电话:130****5392
身份证号:43232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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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跃同志:
你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申请办理正常退休的问题,我局一直都是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一审、二审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我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你说的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行为。
你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第二条规定,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你在酉州商店工作期间虽被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10年,但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年限不能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你在此期间亦未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仅于2018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共缴费65个月,未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要求,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