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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澧县码头铺镇政府违规办证、失信不作为

时间:2026-06-26

涉及单位:澧县码头铺镇政府,澧县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关于澧县码头铺镇政府违规办证、失信不作为,拒不履行承诺返还维权费用及规避违法责任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百姓呼声平台、各位监管部门领导:

本人现就澧县码头铺镇人民政府、镇自然资源局涉嫌违规操作、出尔反尔、履职失信、规避自身违法责任,长期侵害本人合法权益一事,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恳请上级部门核查督办、公正处置,维护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平正义。

一、事件核心起因:政府违规默许高丰楼非法买卖土地、办理虚假证件

多年前,澧县码头铺镇政府及镇自然资源局存在非法招商引资、默许纵容高丰楼非法买卖土地、违规办理虚假土地证件的违法行为。本人作为该项目权益出资修建人,全程参与相关建设,合法权益因职能部门的违规操作遭受严重损害。

事发后,本人针对上述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开启长期维权。为厘清事实、追责到底,本人委托律师启动针对码头铺镇政府、镇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诉讼,全程合法合规维权,无任何违规上访、过激维权行为。

二、政府严重失信:承诺返还维权费用,事后拒不履行

为妥善化解争议、协调处理本案纠纷,此前码头铺镇政府已明确口头承诺,承担本人因本案产生的维权成本,返还本人赴北京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

基于对基层政府公信力的信任,本人依规配合协调工作、推进案件处理。但时至今日,码头铺镇政府出尔反尔、拒不兑现此前承诺,无故拒绝返还本人垫付的合法维权费用。

期间,驻京办主任多次致电码头铺镇党委政府,从中协调沟通,明确建议当地政府正视问题、信守承诺、妥善处置纠纷,兼顾群众合理诉求。但码头铺镇政府置若罔闻,无视上级协调意见,始终消极拖延、拒不履职,严重损害基层政府公信力。

三、新任镇政府推诿甩责:回避自身违法事实,片面以判决规避责任

码头铺镇新任党委书记徐梓淇,在对接处理本人维权案件时,作出片面、不负责任的处置表态。其明确表示:针对高丰楼相关事项的救助金已累计发放16万元,且现有法院判决未判定政府承担任何支付费用,后续所有救助、赔偿、相关费用一律仅以法院判决为准,判决多少支付多少。

该表态本质是码头铺镇政府刻意回避自身非法招商引资、违规办假证、纵容非法买卖土地的核心违法责任,将所有过错与损失转嫁群众,拒不承担行政过错带来的相应后果,存在严重履职不作为、推诿卸责问题。

四、案件关键争议:程序败诉不等于实体权益灭失,维权尚未终结

针对本案现有司法判决,本人始终坚持合法申辩,核心事实清晰、依据充分:

1. 当前法院判决仅为程序性败诉,是司法流程层面的结果,绝非对案件实体权益的最终认定,更未否定本人的合法出资、修建权益;

2. 本人已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正在推进,省高院并未认可现有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案件实体争议尚未定论;

3. 本案根源完全始于码头铺镇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群众无过错,政府理应承担行政过错对应的兜底责任,不能片面以未生效终局的判决,彻底免除自身违法履职的后果。

五、本人合理诉求

1. 要求澧县码头铺镇政府信守承诺、诚实守信,足额返还本人赴北京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兑现此前官方协调的处置承诺;

2. 要求码头铺镇政府正视非法招商引资、纵容非法买卖土地、违规办理假证的违法行政事实,主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不得片面、机械套用未终审判决推诿甩责;

3. 恳请上级监管、纪检、司法督办部门介入核查本案全过程,纠正码头铺镇政府不作为、不诚信、规避违法责任的不当行为;

4. 依法保障本人作为项目实际出资修建人的合法实体权益,结合省高院再审流程,公平公正处置本案历史遗留纠纷。

本人以上所述全部属实,无任何夸大、捏造、歪曲事实内容,所有沟通记录、案件材料、维权凭证均可核验。恳请平台予以公示督办,督促澧县相关部门正视群众诉求、纠错履职、诚信办事,维护基层法治公平与群众合法权益!

资料可调取(2025)湘0703行初152号案件卷宗

反映人:黄海兰

联系电话:1827369****

日期: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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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6-07-01 16:14:44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码头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确认,码头铺镇人民政府未向您作出过“承担您因本案产生的维权成本,返还您赴北京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的承诺。且原杨家坊乡政府在招商引资、土地买卖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原杨家坊乡的承诺存在超越职权范围,但原杨家坊乡政府已经给予您土地补贴款29.2万元。

    二、关于您反映码头铺镇人民政府默许高丰楼非法买卖土地、办理虚假证件的问题,2023年6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原杨家坊乡政府允诺对您修建高丰楼给予土地补贴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原杨家坊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资金均来源于公共财政,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给予您土地补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原杨家坊乡政府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非其行政职权,其承诺保障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超越其职权范围,即原杨家坊乡政府对您作出的行政允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原杨家坊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既应当依法行政也应当诚信行政,原杨家坊乡政府已经给予您土地补贴款29.2万元,现高丰楼建筑物实际归您所有,土地亦由您实际占有、使用。因案涉土地系集体土地,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您明知土地补贴款29.2万元的取得非其合法收益但仍领取,存在过错;您明知自身非杨家坊乡村民,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且案涉土地面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一户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无法单独以一人的名义单独办理权属登记,仍对案涉土地以胡某某等9人的名义分别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宜予以了配合,自身亦存在过错;但鉴于原杨家坊乡政府的违法允诺给您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该损失您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酌情以该土地补贴款抵扣您的信赖利益损失,您可不予返还。

    三、您主张码头铺镇政府承担因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建设投入及经营损失,2023年6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杨家坊乡政府对您仅作出承诺给予土地补贴的行政允诺行为,而对于该行政允诺行为,原杨家坊乡政府已经履行到位,您也认可原杨家坊乡政府已履行了土地补贴,故原杨家坊乡政府不存在不履行行政允诺行为造成您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原杨家坊乡政府对该行政允诺不需要对您予以行政赔偿。另外,关于您主张码头铺镇政府未履行行政协议应赔偿其建设投入及经营损失的问题。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第一,您与原杨家坊乡政府未签订行政协议。第二,您投资修建的高丰楼及所占的土地目前实际归其占有、使用。第三,您修建高丰楼后实际用于投资经营,其作为投资经营者应当对投资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第四,原杨家坊乡政府针对您主张的上述损失既未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也未违反诚信原则损害您的信赖利益。因此,您要求码头铺镇政府赔偿其建设投入、经营损失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及诉求,可直接向码头铺镇人民政府或杨家坊村民委员会反映。


    澧县码头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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