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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政府核查江华县冯乘集团对富江实业“保交楼”贷款资金的合规性

时间:2026-06-22

涉及单位:永州市富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本人系永州市富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江实业”)相关利害关系人。现就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冯乘集团”)向富江实业发放“保交楼”贷款资金事宜中存在的重大合规性疑点,恳请政府部门依法核查。

基本事实:

据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6年6月9日官方回复,冯乘集团与富江实业于2023年签订了保交楼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冯乘集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于2026年4月1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2026)湘1129执428号、(2026)湘1129执440号两案。

据公开信息,富江实业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伍玉萍,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未实缴)。冯乘集团注册资本10亿元,系江华县属国有企业。

重大疑点与合规问题:

贷款发放时机与金额严重异常

富江实业开发的一方滨江悦一期项目早在2023年之前均已基本完工验收,只剩下部分楼栋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二期天悦项目是永州市方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也早已停工烂尾,无新增施工、无新增融资、无经营流水。在此背景下,2023年突然获得冯乘集团巨额保交楼贷款。贷款到期后,恰逢富江实业濒临清算、大量债权人集中申请强制执行的关键时间节点(2026年4月1日)同日立案执行。贷款发放与集中立案执行在时间上的高度吻合,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涉嫌突击造债、恶意阻碍司法程序。

贷款金额远超项目实际价值与借款人承受能力:

涉案一方滨江悦项目为县域普通住宅项目,土地、建安、配套等总成本上限约9000万至1亿元。而单日新增执行债务高达约1.6亿元,远超项目全部物理价值。富江实业注册资本仅5000万元且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该1.6亿元债务是其注册资本的三倍有余,完全不符合房地产行业正常负债结构。无真实资金投入、无真实施工增量支撑,涉嫌虚增债务。

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存疑:

根据国家“保交楼”政策要求,专项借款资金须严格限定用于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的建设交付,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贷款不得与原开发商账户资金混同使用。对专项借款资金应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借款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据公开投诉信息,相关部门曾向富江实业及其关联公司拨付保交楼专款专用资金,但该公司存在巧立名目、非法转走部分保交楼资金的行为。冯乘集团作为贷款发放方和地方国企,对贷款资金是否真正用于项目建设、是否被挪用,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和监督责任。原有预售资金被挪用的,应依法及时追回;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资金挪用负有责任的,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合法性与债权真实性存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是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以及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实体争议,依法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1.6亿元债权在项目停工烂尾、无新增经营的情况下凭空产生,缺乏真实资金往来的支撑,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权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是否进行了充分审查,存有疑问。

冯乘集团的监管责任:

根据“保交楼”政策,专项借款资金使用须经项目工作专班、审计、国有企业等部门联合审核并签字确认。冯乘集团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和贷款发放主体,对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负有全流程合规审查责任:

贷前审查责任:是否对富江实业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项目真实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评估?在项目已停工烂尾的情况下发放巨额贷款的依据是什么?

贷后监管责任:1.6亿元贷款资金是否真正进入项目专用账户封闭运行?是否专款专用用于保交楼建设?是否存在资金被挪用、转移的情形?

申请执行责任:在债权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尽到了审慎义务?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的工作方案》(建房〔2022〕62号):专项借款严格限定用于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央行、银保监会“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支持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湖南省“保交楼”专项行动方案:原有预售资金被挪用的,应依法及时追回。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资金挪用负有责任的,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人民法院应当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符合立案执行条件进行审查。

请求事项:

恳请政府依法核查以下事项:

是否存在借助本土国有企业背景设立复杂繁琐的债权结构 阻碍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展,和天然的信息差,知情权,让普通债权人对其项目的其他债权兜底,”以达到化债维稳目的"

冯乘集团向富江实业发放保交楼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形;

1.6亿元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是否进入项目专用账户封闭运行,是否真正用于一方滨江悦项目的保交楼建设,是否存在资金被挪用、转移或违规使用的情形;

对(2026)湘1129执428号、(2026)湘1129执440号两案所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真实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存在虚增债务、虚假公证等情形,请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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