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2
涉及单位:樱花卫厨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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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华声在线华声问政栏目组、各位网友:
本人是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一名五金建材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店多年,始终坚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从未刻意销售侵权商品,却遭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钓鱼式、碰瓷式批量维权,无辜卷入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该案历经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未查清原告恶意取证、公证程序违法的核心事实,二审法院更是擅自增设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举证门槛,非法剥夺我方合法抗辩权利,最终作出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类案裁判规则的错误二审判决【案号:(2026)湘03知民终5号】。目前我已准备齐全再审材料,即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如实完整陈述案件全部事实,恳请栏目组予以关注督办,恳请上级司法部门介入司法监督,严厉遏制大企业针对小微实体店的恶意诉讼乱象,守护线下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生存权益。
本案全程均为原告刻意策划的预约式钓鱼取证,人为制造虚假侵权销售事实,并非我方主动侵权销售。2023年,樱花卫厨委托第三方维权机构开展批量维权取证,取证人员提前5天预约公证保全,专程前往我的店铺,指定购买店内角落长期摆放的一款6845大单盆样品。该货品自进店以来仅作为陈列样品使用,店内无对应标价,我店铺从不对外主动售卖该款孤品样品,货品长期闲置在店铺角落,根本不具备面向公众公开销售的属性。对方提前锁定店内孤品样品,刻意诱导我完成样品交付流程,单纯利用我方配合交付样品的行为,强行捏造商品公开销售的侵权事实。本次交易我仅收取320元,全程属于被动配合对方取证,并非《商标法》规制的主动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但湘潭两级法院完全无视完整的钓鱼取证全过程,忽略样品非售卖商品这一关键前提,直接认定我方构成完整的商标侵权销售行为,案件基础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本案一审采信的公证书存在多项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且原告恶意隐匿完整取证原始视频,两级法院均拒绝我方合法调证申请。一审判决核心定案证据为(2023)湘长华证字第6866号公证书,该份公证文书存在多处硬伤:一是进店开展取证工作的均为外包第三方工作人员,无合法有效的公证取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取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公证书正文对现场公证员人数记载前后矛盾,取证全程无正规现场询问笔录、无全程不间断同步录像,公证人员并未在取证现场进行全程监督见证,公证流程严重不合规。
本案完整的原始取证视频由樱花卫厨与公证处两方共同保管,案件审理期间,我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调取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完整现场录像还原取证全过程,均被法院无故驳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则,一方当事人持有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持有方作出不利事实推定。但湘潭两级法院既不依法调取关键原始视频证据,也不按照证据规则作出不利推定,直接以程序严重违法、效力存疑的公证书作为唯一定案依据,案件证据采信程序严重违法。
湘潭中院二审审理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私自增设法外举证义务,单方面加重小微商户举证责任,违背商标法立法本意与类案裁判统一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要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合法购入,并且如实说明供货源头即可,法律并未增设额外举证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已经完整提交供货商营业执照、微信订货聊天记录、240元进货转账凭证、供货商手写收款收据全套证据,完整佐证货品合法进货渠道,作为利润微薄、无专业法务支持的小微个体户,我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合理的进货审查义务,其中240元为货品原始进货成本,320元只是样品临时交付收取的款项,并非经营性销售获利。
但湘潭中院无视现行法律明文规定,额外要求我方提供该款孤品样品专属品牌授权书,仅凭我方无法提供该法外要求的材料,直接驳回我的合法来源抗辩;与此同时,法院却免除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未要求樱花卫厨举证证明该款样品存在禁止市场流通的经销限制合同。依据商标权利用尽基本原则,品牌方投放至市场的商品,若无明确禁售约定,均可正常市场流转。本案二审法院单方面拔高小微商户举证标准、放宽大型企业维权举证义务,裁判尺度明显不公。庭审中我主动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22)民再274号在内共5份同类权威判例,判例均明确要求司法审理过程中降低小微商户举证门槛,严禁法院强制实体店经营者提供品牌官方授权文件,但是二审判决对最高法类案同判要求、我方提交的全部参考判例,均未作出任何说理回应,同案不同判问题十分突出。
除此之外,二审审理还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法院无故遗漏我方合法反诉诉求。我在二审法定反诉期限内,依法提起反诉,明确主张原告本次取证属于恶意钓鱼取证、虚构侵权事实,构成恶意诉讼,同时要求原告赔偿我店铺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共计25000元。但湘潭中院未针对我的反诉请求组织任何质证、辩论环节,未单独审查反诉事实与证据,最终判决书对我方反诉内容无任何事实评述与法律说理,仅笼统驳回全部反诉请求。该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直接剥夺了我方法定辩论权、反诉权,二审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结合全国范围内潼关肉夹馍、青花椒商标维权典型案件,最高法及多地司法机关早已明确司法裁判底线:司法绝不保护以牟利为目的、不打击源头侵权、专门针对小微实体店的商标碰瓷式维权。经查询核实,樱花卫厨采用全风险外包、胜诉分成的商业化维权模式,组建专业法务维权团队,常年大批量开展定点公证钓鱼取证,全程不追查侵权商品生产厂家、一级批发源头,专门瞄准缺乏法律知识、无力应诉抗辩的个体夫妻小店起诉牟利,属于典型的商标恶意诉讼产业链维权行为。
本案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仅3000元,看似赔付金额不高,但本案二审裁判确立的非法举证标准、放任钓鱼式恶意取证的裁判思路,会带来极其恶劣的行业示范效应。一旦该错误判决生效,相当于司法机关为第三方律所+预约公证+定点钓鱼取证的恶意维权黑色产业链进行司法背书,后续全国万千线下实体商户,都会随时遭遇无差别商标碰瓷诉讼,实体经济经营环境将彻底失去司法保障。
实体经济是民生之本,小微个体户抗风险能力极弱,根本无力应对大企业商业化批量维权。在此我诚恳恳请华声在线华声问政栏目介入关注督办,恳请湖南省高院、湘潭市司法监督部门正视本案全部程序与实体错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二审判决,斩断商标恶意维权利益链条,统一涉小微商户商标侵权案件裁判尺度,真正守护广大线下实体经营者的合法生存空间!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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