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1
涉及单位:长沙梧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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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举报人:张莲敏
联系电话:155****9430
身份证号:520326********9824
被举报主体:长沙梧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E81QNU8Y
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16号泊富商业广场23027
涉案房屋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尚2栋1单元802(2)号
签约日期:2026年06月06日
一、事实经过
1. 签约前刻意隐瞒房屋为违规隔断群租房,存在虚假宣传
本人通过该公司对接人员承租案涉房屋,签约沟通全程,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该房屋系后期私自加装轻质板材隔断改造的分间群租房,对外宣传为合规原生户型单间,未提及室内存在刺鼻有害异味、居住环境不达标等重大瑕疵,刻意隐瞒核心居住缺陷,诱导本人签署租赁合同。
2. 房屋存在严重异味,完全不具备安全居住条件
本人6月8日正式入住,进入房间后即闻到强烈刺激性板材异味,密闭空间内气味无法消散,停留片刻即产生头晕、喉咙不适等症状,怀疑隔断板材甲醛、TVOC等有害物质超标,存在严重健康安全隐患。该房屋根本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求,本人仅短暂入住2天(6月8日-6月10日)便被迫全部搬离,未实际长期使用房屋。
3. 合同充斥大量不公平霸王条款,单方面转嫁全部风险
该公司提供的制式《长沙市房屋租赁合同》多处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无效格式霸王条款:
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提前退租,押金不予退还,且需额外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轻微违约即可直接开门接纳新租客,直接没收全部押金并加收1个月租金;
第五条第七款约定:一次性收取730元服务费,明确标注费用不予退还;
增设短租维护费、高额转租手续费等无法律依据收费项目;
全部条款仅约束租客义务,完全免除出租方(该租赁公司)房源不合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对应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4. 本人合理申请退租退费,该公司恶意索要高额转租费、扣押已缴费用,变相敲诈
因案涉房屋为违建隔断房、异味超标无法居住,系出租方提供不合格房源在先,本人主动沟通协商全额退还已付租金、押金、服务费,但该公司无视房屋本身存在重大安全缺陷,依据合同无效霸王条款,要求我承担高额转租手续费、全额扣除押金与服务费,拒绝合理退费,强行向我索取不合理费用,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
5. 涉事企业存在多次租赁合同纠纷前科,频繁侵害租客
通过企查查查询得知,长沙梧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2026年3月刚完成更名、迁址,同年5月即有租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该公司,可见该企业长期通过违规隔断出租、不公平合同套路租客,存在持续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二、对方多项违法违规依据
1. 违规改造房屋隔断、违法出租群租房,违反长沙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私自对住宅内部加装实体隔断拆分多间出租,改变房屋原始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人居环境标准,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群租房,住建、城管部门可依法责令拆除隔断、停止出租并处罚款。
2. 虚假宣传、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构成消费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应当全面、真实披露房屋户型、装修环境、改造情况等关键信息;该公司刻意隐瞒违建隔断、室内有害异味,误导我签订合同,属于消费欺*行为。
3.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定无效,违规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直接无效。该合同中不退押金、高额违约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强制收取转租费等条款均属无效;在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前提下,仍强制收取各类服务费、维护费无法律依据。
4. 出租存在空气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人居安全标准的住房,使用劣质板材改造隔断导致室内异味、污染物超标,危害租客身体健康,出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无权向租客主张违约金、扣费。
三、举报诉求
1. 恳请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实地核查湘江北尚2栋1单元802(2)号房屋,确认违规隔断改造事实,依法责令长沙梧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拆除违法隔断、停止对外出租该违规房源,并对企业违规改造出租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 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公司虚假宣传、设置霸王格式合同、违规收费、消费欺*等违法行为,责令企业整改、下架违规租赁合同范本,并依法查处;
3. 协调督促长沙梧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已缴纳的租金730元、押金730元、一次性服务费730元、管理费15元,合计2205元,不得扣除任何转租费、违约金、服务费;
4. 将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防范其继续套路其他租房消费者。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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