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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新宁支行信用卡违规四六开协议赔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时间:2026-06-16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建设银行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实名投诉举报——中国建设银行新宁分行严重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

投诉举报人:刘换香

住址:新宁县金石镇金夷村7组269号

被举报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新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邵阳监管分局:

一、投诉诉求

1. 查实建行新宁分行风控全面失守、未尽资金安保义务,全额赔付信用卡被盗刷12523元;

2. 依法认定6月12日胁迫我签订的6/4分责霸王协议完全无效,立即撤销该不公平协议;

3. 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未办结前,永久停止一切催收行为、不计逾期、禁止上报征信污点,不得拿起诉、征信记录恐吓受害群众;

4. 严查该行胁迫群众、违规催收、风控渎职、扣押协议原件等多项严重违规,对涉事网点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本人书面反馈完整查处结果;

5. 强制建行全程配合公安机关反诈侦查,严禁将银行风控失职产生的电信诈骗损失转嫁给无过错受害人;

6. 因建行自身严重过错引发本次全部纠纷,本人为维权多次跑网点、报警、对接公安、反复致电客服、整理证据、撰写投诉材料,耗费大量工时、产生通讯费用,长期被催收骚扰、银行推诿欺压,日夜焦虑失眠,遭受严重精神创伤,要求中国建设银行新宁分行赔偿本人误工费、通讯电话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

二、违法违规事实

2026年3月11日夜,本人名下尾号1478建设银行信用卡被电信诈骗分子异地盗刷两笔,资金合计12523元。交易关键违法细节:该两笔合计12523元支付底层归类显示为餐饮商户,但页面提示交易关闭,涉案商户属于违规套码、伪装成线上商城,是典型诈骗收款渠道;对应两笔支付订单收货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我留存有全程聊天记录可佐证该异地虚假交易,虽当时未留存完整支付宝账单截图,但若贵监管部门核查案件,我可随时配合调取支付宝后台完整交易流水,彻底核实商户违规套码、异地诈骗收款的全部事实。

建行新宁分行风控体系形同虚设,出现根本性履职失职:夜晚跨区域大额资金异动、异地陌生商户套码交易无系统预警、无交易拦截、无人工电话核实,全程放任诈骗分子划转全部资金,本次财产损失全部根源在于银行安保、风控机制彻底瘫痪。

资金被盗刷当日,我第一时间前往新宁县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3月12日出具接报案回执受理案件,3月20日正式刑事立案(新公(刑)立字【2026】0141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加盖公章书面《情况说明》,确认本案属于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时至今日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诈骗人员、资金流向、各方责任均无权威定论。

本该主动担责、配合公安追赃挽损的建行新宁分行,拒不反思自身重大过错,反而颠倒黑白、肆意欺压电信诈骗受害百姓,多项行为恶劣至极:

1. 威逼胁迫签署不平等霸王协议,强行转嫁银行全部风控过错

在刑事案件尚无侦查结论、损失责任完全无法界定的前提下,建行新宁分行肖行长、兰经理利用我不懂金融法律、急于了结债务的弱势处境,轮番言语施压、哄骗逼迫我签字,单方面强制划分损失比例:无辜受害人承担60%损失,银行仅承担40%责任。签字完成后网点当场扣押协议原件,至今拒绝向我提供协议副本,刻意剥夺我留存维权证据的法定权利,权责严重失衡,完全属于违规霸王协议。自始至终我都明确拒绝该不公方案,签字纯粹是受建行新宁分行肖行长、兰经理逼迫无奈之举。

2. 无视刑事办案法定流程,单方面强行定责,恶意规避自身法定赔付义务

本次盗刷完全是银行未落实异常交易拦截、未尽持卡人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我从未泄露银行卡验证码,不存在任何个人过错。该行无视公安未结案、案件事实未查清的客观事实,擅自切割损失分摊比例,将自身风控渎职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失压在被骗群众身上,完全颠倒权责,刻意逃避法定赔偿责任。

3. 持续违规催收,以征信污点、法院起诉恐吓受害人,变相逼迫妥协

我多次携带公安立案回执、刑侦大队书面证明前往网点沟通,正式提出暂停催收、保护个人征信的合理诉求,但该行完全置若罔闻,不间断拨打催收电话,动辄以上报逾期征信、向法院起诉作为要挟手段,利用征信惩戒权力逼迫我被迫接受不公平协议,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多层投诉全程推诿扯皮,拒不整改,漠视群众维权诉求

事发后我多次拨打95533官方客服、到网点现场交涉、线上逐级反馈投诉,正式申请撤销被胁迫签订的无效协议,要求全额赔付被盗刷资金,但该行始终态度蛮横、推诿不作为,仅凭一句“签字即代表认可”拒绝处理,消极配合公安协查追赃,拖延数月拒不给出合理解决方案,无视国家金融监管规章制度。

5. 银行过错引发长期维权,造成本人巨大经济损耗与严重精神伤害

自3月盗刷案发至今,为处理本案维权事宜,我无数次往返派出所、建行网点,耗费大量工作日无法务工,产生直接误工损失;持续拨打客服、监管、公安沟通电话,累积电话费;同时长期遭受银行催收骚扰、工作人员推诿刁难,维权数月问题毫无进展,终日焦虑、失眠、精神紧绷,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与精神痛苦。上述全部经济损失与精神创伤,根源均为建行新宁分行风控失职、欺压受害人的系列违规行为,该行理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规法律依据

1.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必须建立信用卡异地大额交易预警、人工核实、异常交易拦截机制,因银行风控疏漏、未尽安保义务造成持卡人账户盗刷损失,发卡行应当全额承担赔付责任;

2.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严禁金融机构胁迫、误导消费者签署权责失衡的不公平格式协议,禁止利用征信上报、持续催收等手段胁迫消费者放弃合法维权诉求;

3. 涉及电信诈骗银行卡财产纠纷,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终结、案件事实查清、责任明确前,银行无权单方面划分损失比例,强迫无过错受害人承担资金损失;

4. 《民法典》明确,因一方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与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主张误工费、通讯费、精神损害赔偿。

建行新宁分行风控严重渎职、恶意欺压诈骗受害人、违规持续催收、扣押客户协议原件、层层推诿群众投诉,系列行为严重违反金融监管法规与民事法律,肆意践踏普通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现本人实名提交全套佐证证据,恳请贵监管分局从严核查、从重处罚涉事机构及责任人,督促建行立刻落实本人全部六项诉求,限期出具书面正式处理答复!

投诉举报人:刘换香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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