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6
涉及单位: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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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
关于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涉嫌不依法履职、纵容违法干预民事纠纷的严肃控告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信息:姓名:陈海东,性别:男
被举报单位: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
举报事项: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对辖区内本应立案、且有明确违法线索的民事权益侵害行为,长期未依法处置。存在“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无果”的系统性履职缺位问题,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2.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24〕32号)第二条。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事实:租赁关系合法成立,标的物存在重大权利与质量瑕疵
2022年3月10日,举报人与章杰签订《厂房(仓库)租赁协议》,承租位于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王家塘区域的建筑物。合同载明,该建筑物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年租金15.8万元,(中途由于大环境市场因素,第二年148000元,第三年128000元,第四年112000元,从2026年1月1日至7月5日为搬货期,不收费用)租期至2027年3月10日。此租赁行为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应以标的物权属清晰、建设合法、使用安全为前提。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八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出租人负有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确保房屋适租的法定义务。
二、核心违法事实:出租人持续违约,基层执法单位未依法履职
(一)拒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构成持续性侵权
自2024年1月起,租赁场所的屋顶及墙体出现大面积结构性渗漏问题,导致仓储货物受损,经营环境严重恶化。举报人先后26次进行口头催告,要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截至2026年6月,举报人多次向黄兴镇司法所、综治中心及黄兴派出所报案,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或依法介入。 关于黄兴派出所相关问题的举报情况说明
黄兴派出所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出警后未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该派出所虽进行了出警登记(接警编号可查),但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启动调查程序,也未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面对出租人以“非公安机关管辖”为由进行推诿的情况,派出所未向其释明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放任了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
其二,涉嫌对违法出租线索处理不力。
举报人多次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章杰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凭证。截至本举报日(2026年6月16日),章杰仍未提交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不明的房屋不得出租。黄兴派出所掌握该线索已逾两年,却未将涉嫌违法建设的线索移送至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也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开展协查工作,其履职情况明显存在缺位。
其三,章杰存在多重违法行为,已具备刑事立案条件。
自2023年10月起,章杰指使不同人员,以“租金”等名义,重复收取同一合同项下的费用,且拒绝提供费用明细,也拒绝对账结算。同时,章杰多次组织人员,用车辆堵塞仓库大门,强行控制出入通道,逼迫举报人签署不实欠条。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第四十条(威胁人身安全)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的相关规定,具备刑事立案条件。
黄兴派出所涉嫌违法干预与消极履职情况
2026年5月17日,章杰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经行政裁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强行进入租赁场所,清离举报人的工人并强制锁门。举报人于2026年5月31日拨打110报警(报警编号:长县公黄兴接〔2026〕)。黄兴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仅进行口头劝离,未依法制止非法侵入行为,也未登记证人信息、固定现场证据。 关于黄兴派出所执法失当问题的举报材料
黄兴派出所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件开展初查工作。
该所针对同一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2026 年间累计接警达 5 次),长期采用“调解代替执法、劝导代替查处、登记代替处置”的惯性做法。此种做法已实质构成选择性执法与监管失职。
三、具体诉求
(一)立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恳请长沙县公安局督察支队、驻局纪检监察组,对黄兴派出所近三年涉及租赁纠纷类警情(接警编号可统一调取)开展专项核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压案不查、有案不立、违法降格处理等问题。
(二)依法纠正违法处置行为
责令黄兴派出所对 2026 年 5 月 17日非法侵入事件重新受理、立案侦查,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三)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值班民警、分管所领导,依规依纪启动问责程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议长沙县公安局针对“涉企涉民生租赁纠纷警情处置规范”开展专项整治。明确在民事纠纷中,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甄别标准与移送时限,杜绝“以调代罚、以调代立”现象。
举报人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愿全力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依法督促整改,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基层执法公信力。
(五)在该场所内仍存放有举报人陈海东价值超百万元的货物。由于该场所被强行控制,货物长期处于无安保的非受控环境,已面临霉变、损毁等不可逆损失的风险。
(六)公安机关履职情况及问题
举报人于事发当日及后续多次向黄兴派出所报警求助。截至本汇报日(2026年6月16日),该派出所存在以下问题:
1. 未依法履职:未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证据固定工作,也未制止违法行为;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启动受案审查程序。
2. 接警处置不当:值班民警及带班领导在接警后,未履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立即救助”“及时查处”义务。相反,要求举报人先行支付租金,以此作为解除违法状态的前提条件。
3. 违反禁止性规定:该做法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变相将民事纠纷处置权让渡给一方当事人,构成职责错位,严重影响执法公信力。
四、提请事项
鉴于事态紧急,财产损失持续扩大,且基层执法环节存在明显履职偏差,特恳请上级机关:1. 对黄兴派出所接处警全过程开展专项核查。
2. 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场所基本通行与货物保管条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3. 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性排查,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报警记录截图、货物现状照片、场地权属材料(略)
举报人: 陈海东
日期:2026 年 6 月 16 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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