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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诱导性收费及失职的行为

时间:2026-06-16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一、 事实经过

本人因与王**的房屋租赁违约纠纷(涉及金额5600元),于2026年6月9日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合作过程中,该所存在报价不清晰、诱导性收费及失职的行为,具体如下:

1. 报价不清晰、诱导性收费及失职:在我叙述完我的整个案情及支撑材料之后,该所律师 程乐 给与律师服务报价,即,收费标准 500元+回款后3%(前期支付法律服务费500元,追回钱款后,支付回款的3%作为我所盈利,前期所有款项在结案后主张对方承担)”。我个人认为花费约10%的律师费可以追回90%的费用,这个收费合理,就支付了费用。后该所派出田先富打电话给我解释立案诉讼的详细流程及费用,要追加2000元,并承诺前期我支付的费用,他们会主张由被告承担。

我与王**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维权费用(如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所以法院会以缺乏依据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如律师费)和诉讼费,由此可见,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失职,不专业,没有将”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维权费用(如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由被告承担“这一法律规定告知或故意隐瞒,其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严重不匹配。

2. 合同存在违法霸王条款:该所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第5.5条明确规定“甲方不得以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第6.2条声称“甲方不得主张任意解除权”。这些条款公然排除了委托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3. 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该所“服务标准”报价500元+回款后3%,在我缴纳完500元后,又让我缴2000元律师费(未在收费标准里明示,更没有提前告知)。涉嫌利用信息差牟取暴利。

三、 投诉诉求

1. 责令退费: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立即终止合同,并退还本人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500元。

四、 证据清单

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关键页截图。

2.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 律所开具的收款发票(共500元)。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及所附证据均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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