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5
涉及单位:洞口县人民法院、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破产案工作组及管理人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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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系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米公司”)抵押债权人。现依法向贵单位实名举报:在贡米公司破产案【(2018)湘0525破申2号】中,洞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洞口法院”) 长期怠于履行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定监督职责,对管理人消极履职、恶意拖延资产处置等行为不予制止、不予纠正、不予惩戒,甚至违法干预资产降价,直接导致处置停滞;管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消极履职、恶意拖延处置;政府工作组形同虚设,对违法行为放任包庇。上述三方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破产财产贬值、安全隐患丛生,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基于上述情况,特请求贵单位对洞口县人民法院、政府工作组及管理人在该案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彻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贡米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18年7月2日经洞口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该院同时指定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2019年4月11日,洞口法院裁定宣告贡米公司破产;2022年11月21日,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然而自受理至今已逾八年,资产仍未处置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管理人恶意拖延、消极履职长达八年,洞口法院经债权人无数次请求后仍不督促、不惩戒、不更换,构成实质性包庇,甚至违背生效变价方案,违法阻止降价,构成严重渎职违法。
2023年8月,贡米公司资产流拍后,管理人时隔8个月才重新启动拍卖,且后续拍卖间隔时间冗长、公示周期过长,且降价幅度极低(仅降价50万元或不降价再拍)。2024年11月2日资产流拍后,至今已长达18个月,管理人未采取任何有效处置措施,既不降价,也不重新挂拍,使资产处置彻底陷入停滞。管理人在与债权人沟通中,告知“法院不同意降价”为其恶意拖延行为开脱。
经债权人多方核实,确系洞口法院以违法“督导”之名,视已裁定生效的《变价方案》于无物,强行不允许管理人降价处置,直接导致资产长期无法变现,进而对债务人及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1条,管理人应当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按照通过的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洞口法院生效裁定认可的变价方案亦明确要求“以便捷、高效、公正为原则,有利于财产及时变现”。破产财产处置本质上是市场行为,法院的角色是依法监督与保障程序公正,而非直接干预交易价格。洞口法院强行阻止降价,不仅程序违法,更背离了破产司法救济制度的宗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职负有指导与监督的法定职责。面对管理人长达数年的消极履职,债权人已向洞口法院八次书面报告、九次正式发函,强烈谴责管理人不作为,请求加大处置力度、对管理人予以惩戒并变更。洞口法院对此置若罔闻,从未启动任何调查程序,从未对管理人作出任何惩戒决定,更未启动变更管理人的法定程序。洞口法院的沉默与不作为,实质上构成了对管理人违法行为的纵容与包庇。
从2018年受理至今逾八年,从2019年宣告破产已逾五年,从2022年变价方案通过已逾四年,贡米公司资产仍未处置完毕。破产程序的生命在于高效变现、公平分配,而此案却以“年”为单位空转。这已不是效率低下或程序瑕疵,而是司法在洞口法院的失灵失能,是洞口法院对破产法律制度底线的公然嘲弄,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恶意侵害。
二、管理人怠于维护资产、放任严重安全隐患,经管委会责令整改仍消极应付,洞口法院置之不理,同样构成严重渎职。
由于管理人未能妥善维护贡米公司资产,厂区已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雪峰贡米厂房的堡坎墙已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厂区仓库出现漏水、墙体开裂等情况。2024年6月18日,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向贡米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上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管理人对此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整改措施,致使资产面临进一步贬值甚至灭失的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明确,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其赔偿责任。然而,洞口法院在债权人多次报告、管委会已明确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既未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也未对管理人予以惩戒或更换,听任安全隐患持续存在、资产价值持续减损。
洞口法院的上述不作为,已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的监督职责,构成司法渎职;若因法院放任导致抵押物最终灭失,洞口法院依法应承担监督不力的司法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亦应依照《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予以追责。
三、洞口法院纵容管理人滥用破产程序、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政府工作组不作为、乱作为,对洞口法院及管理人滥权渎职行为放任不管,实质成为破产程序空转的“保护伞”。
中央推进破产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然而在本案中,洞口法院与管理人滥用破产程序,将本应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司法程序,异化为恶意拖延、持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自2018年7月受理至今长达八年,变价方案通过已有4年,破产财产始终无法变现分配,资产价值大幅贬损,债权人合法权益被反复践踏。这一行为已完全背离《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更与中央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尤为严重的是,本案已成立政府工作组,本应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破产中的维稳、资产维护、税费减免等问题,推动破产工作顺利完成。然而,该工作组长期不作为,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债权人的无数次求助(包括电话、当面反映等)推诿拖延,未采取任何实质行动。
在核心的资产降价处置问题上,工作组本应协调法院依法依规调整变价方案,避免资产长期无法变现,但工作组从未就此提出任何意见或采取任何措施,客观上纵容了法院违法阻止降价的行为,成为资产处置僵局的“帮凶”。在安全隐患整改问题上,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作组却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监督或协调措施,任由资产持续贬值。
由此可见,工作组非但未发挥协调联动作用,反而纵容了管理人的违法拖延以及法院的渎职包庇,实质上成为破产程序空转及法院、管理人违法渎职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地方政府形象。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1.对洞口县人民法院、政府工作组及管理人在贡米公司破产案【(2018)湘0525破申2号】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彻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责令洞口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启动调查、予以惩戒,并立即更换管理人,追究其违法履职造成的损失。
3.责成洞口县人民法院及政府工作组限期推进资产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进展书面告知全体债权人。
4.持续关注贡米公司破产案的资产处置及财产分配。
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或需举报人协助的,举报人将随时配合调查!
此致
实名举报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债权人曹鹏辉、杨志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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